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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7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现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拼装机动三轮车沿23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纸坊乡X路段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X法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李X法肠穿孔破裂,腹部损伤致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左桡骨骨折伴月骨脱位、右桡骨骨折等。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尚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李X法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X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调解,被告人尚某某家属共赔偿被害人李X法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李X法对被告人尚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法的陈述,证人刘X平、李X果、姚X平、李X杰、杨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收据、撤诉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尚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亲属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国强

审判员陈相敏

代理审判员王晓辉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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