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邳州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在伟,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公司秘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邳州石油分公司因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邳州石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邳州石油分公司一次性给付孙某某1万元整,于2009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就本案所涉争议就此了结。
二、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上诉人孙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邳州石油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宋柏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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