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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栾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男,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刘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新普

审判员常刚

审判员王玉柱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艺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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