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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22岁。

辩护人窦某某,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初,被告人韩某编写万象x快速通道补丁软件,以修改动态链接库的方法,破坏网吧管理系统,致使位于睢阳区商丘职业技术学院东门附近的创新网吧、聚友网吧、舒雅网吧、畅游网吧、灰姑娘网吧等5家网吧的安全管理系统自使用该软件以来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作用,并且韩某将自己编写的破坏程序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让网民随意下载,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安全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ⅹⅹ、蔡ⅹⅹ、徐ⅹⅹ、张ⅹⅹ、杨ⅹ、张ⅹⅹ、郑ⅹⅹ证言、电子数据勘察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脑截图打印件、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辩护人辩护被告人韩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艳霞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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