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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年底,被告人吴某某为职务提升,向时任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行贿人民币x元。2007年3月份,吴某某被任命为南召县X乡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并主持工作。

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先于张××(张××交待时间为2008年7月30日)交待其行贿行为。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南召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王×的证言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投案自首,且认罪尚好的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李克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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