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符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泸溪县众力锰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泸溪县人,住(略),系死者李某佳之妻,系精神病患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系死者李某佳之子,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系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泸溪县人,小学文化,系死者李某佳之父,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某,系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泸溪县人,小学肄业文化,系死者李某佳之母,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荷莲,湖南省泸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溪县众力锰业有限公司。地址:泸溪县X镇甘溪桥电站。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家生,泸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泸溪县众力锰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泸溪人民法院(2008)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荷莲,被上诉人泸溪县众力猛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家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某某因患精神病,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脚摔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5月8日下午18时许,李某佳在被告处卸货时因张术成驾驶的湘x号东风自卸重型货车滑动挤压致死,于同年5月9日达成协议即由湘x号车主赔偿原告因李某佳死亡的安葬费、死亡补偿抚养人生活费等12万元,李某佳生前在众力锰业公司上班,被告负责照顾死者家属7万元。死者家属、车主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等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捺手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李某甲于2007年5月24日(农历4月8日)出生,2007年6月11日,死者李某佳的兄妹即李某丙、李某英到泸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李某佳死亡赔偿有关问题,该局工作人员作了解答。2008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请求对李某佳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法继续赔偿人民币23万余元的报告”,被告认为李某佳的死亡赔偿问题的协议已履行完毕,遂不予理睬。2008年6月9日原告向泸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同年6月10日下达泸劳仲字(2008)第X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2008年6月23日,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元,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x元,共计人民币x元。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工伤待遇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原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原告既没有向法庭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死者李某佳受到的伤害属工伤的认定决定,也没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时效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仲裁,只是以工伤为由提出赔偿,且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此案在审理中进行调解,双方分歧意见很大,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符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符某某承担。

上诉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符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劳动争议仲裁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已经生效,该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请时效为一年,申请仲裁尚未过时效。原审不给四上诉人时效中断是错误的,工亡认定不要求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没过时效,死者家属在2007年6月11日到泸溪县劳动局寻求法律救济,时效应中断,上诉人在2008年6月9日又书面申请过,是在一年的申请时效期间内。工伤认定争议是劳动争议,有法律依据中断时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责令被上诉人赔偿x元。

被上诉人泸溪县众力锰业有限公司辩称,四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是事实,是错误的,违法的,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在李某佳死亡性质未得到劳动行政主管机关确认是否为工伤前,上诉人要求以工伤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缺乏法律依据。李某佳死亡时,其妻子即上诉人杨某某正患精神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子即上诉人李某甲尚未出生,即无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杨某兰作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后来出生的外孙李某甲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其与被上诉人达成的有关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李某佳死亡时,上诉人李某乙、符某某均已七十多岁,年事已高,白发人送黑发人,悲伤至极,在这种情形下,其成年儿子李某国、李某丙代他们与被上诉人进行协商并达成有关赔偿协议,这符某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被上诉人确信死者的三位亲属具有代理权,在协议上签名,代表了死者所有亲属意愿与意志。因而,李某国、李某丙等人的行为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按协议签订时当地处理安全事故的一般情况来看,十九万的赔偿金额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李某佳死亡后的第二天,在泸溪县政法委、总工会、劳动局、安全局、交警大队、巡警110、经济局、死者户籍所在地乡政府、被上诉人住所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场并主持下,上诉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上诉人李某甲的监护人杨某兰及上诉人李某乙、符某某的成年儿子李某国、李某丙与被上诉人达成的有关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并且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又请求撤销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法律依据不足。上诉人提出“申请仲裁尚未过时效”的理由成立,但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实体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符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谷平衡

代理审判员杨某福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龙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