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抓获。2010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现押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甲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立永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鑫(兼)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