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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某某,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剑军、代理检察员王某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国庆节放假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杨××、李××、史××、郑××到缅甸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郭某某以办事、揽储等名义让公司出纳王××于2007年10月8日、9日分别往郭某某银行卡上、同行的杨××银行卡上各打款10万元,用于自己在缅甸的赌博活动。赌博回来后,郭某某给出纳王××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2007年11月3日王××与下任出纳白××办理交接手续时,将这20万元的欠条和郭某某在公司另外借款1万元的欠条一并移交给白××。2008年4月,郭某某在即将调离时,为将此21万元欠款全部在本公司财务账上冲抵,其先用自己的工资x元、本人学习费用3098元合计冲抵x元,后又分六次虚开发票x元到财务上报销冲抵,以上合计冲抵报销x元(多冲抵944元),其中x元被其贪污自肥。期间,打往缅甸的20万元公款中,有x元被郭某某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2007年3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医药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经本公司职工张××之手,采取多开制作门店招牌发票的形式将本公司3万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2007年4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医药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经本公司出纳王××之手,用虚开的购电脑及耗材假发票,在财务科报销后将本公司3.3万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2008年6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医药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制作门店招牌发票的形式将本公司3万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2008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举报他人犯罪案件线索,侦查机关现已立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证人杨××、史××、李××、王××、白××、马××、张××、王××、田××等的证言,银行存款凭条及明细、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医药公司账册复印件、被告人郭某某的职务证明等涉案书证,年龄证明及抓获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医药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将自己用于赌博的x元公款进行冲账,另采用相同手段骗取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x元,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有立功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辩称:1.在缅甸赌博期间,我只动用了公司会计王××往杨××卡上打的10万元,其中有7万多是公司欠我的工资,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2.王××往我卡上打的20万元实为公款私存,至于所打条子,不是欠条,实属证明条,是公款私存的内部手续;3.虚开发票冲账是因为有些支出无法报账,所冲账目都为平时实际公务开支。

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郭某某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报销的x元实际用于公务开支,虚开发票是因为有些支出没有发票,无法报账,就每次报账,都有经手人、财务人员及出票人证实系因公司有些支出无法报账才虚开的发票,这样报账得到了经手人及财务人员的认可,这些款项郭某某没有占为己有,因此,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不能成立;2.被告人郭某某让王××给其打款20万元实为公款私存,其用于赌博的仅有x元,其中x元为医药公司欠郭某某的工资,另外3098元为郭某某垫付的去党校学习的费用,这些钱实为郭某某自己的钱,因此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3.如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有罪,因郭某某有立功表现,且案发后退款10万元,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国庆节放假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杨××、李××、史××、郑××到缅甸赌博,期间,郭某某以办事、揽储等名义让公司出纳王××于2007年10月8日、9日分别往郭某某和杨××的银行卡上各打款10万元,郭某某在缅期间将杨××卡上的10万元取出用于赌博。回来后,郭某某给王××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2007年11月3日王××与下任出纳白××办理交接手续时,将这20万元的欠条和郭某某在公司另外借款1万元的欠条一并移交给白××。2008年4月,郭某某在即将调离时,为将此21万元欠款全部在公司财务账上冲抵,其用自己的工资x元、本人学习等费用3098元合计冲抵x元,又分六次虚开、多开发票x元到财务上报销冲抵,以上合计冲抵报销x元(多冲抵94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的证言:2007年国庆节期间,我和郭某某、杨××、史××、郑××5人一块去缅甸赌博,X号中午到缅甸,X号早上动身回来,在那儿呆了9天时间。

2.证人史××的证言与证人李××的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杨××的证言:2007年国庆节期间,我和郭某某、李××、史××、郑××5人一块去缅甸赌博,期间,于07年10月9日,郭某某用我的农行卡打了10万元,其于9日取出5万、10日取出6万,还我了1万,剩余的10万用于赌博了。

4.证人王××的证言:2007年10月8日、9日,郭某某分两次让我给其和杨××的农行卡上各打款10万元,国庆节过后,郭某某给我打了张条子,内容大概是“暂取现金20万元,郭某某”,我调走后与白××移交手续时,将这20万元欠条和郭某某另外打的1万元欠条一并移交给白××。

5.证人白××的证言:2007年11月3日,我与前任王××移交手续时,清单上有一项郭某理欠款21万元,具体手续是两张条子,一张是“今收到财务转我款20万元,郭某某”,另一张是借条“今借现金1万元,郭某某”。2008年4月底,马××副经理拿来x元的好当家定额发票和其他零星发票,刘××副经理拿来迎宾馆定额发票x元,让我冲抵郭某理欠款,闫××拿来一张金额为x元的发大米、食用油的发票和一张金额为x元的购买鞭炮、烟花、组合雷的发票,其中实际花费分别为x元和x元,票上多开的x元和x元闫××让冲抵郭某理欠账,张××拿来迎宾馆发票共计x元,其中x元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已于08年2月付给迎宾馆,还有8000元我记不太清了,余下的x元张××说冲抵郭某某经理的欠款,08年6月,郭某某经理将其04到06年工资x元以及07年工资x元,共计x元用来冲抵欠款,08年3月31日11#凭证共计x元,08年4月30日41#凭证共计3098元也都用来冲抵郭某某经理的21万元欠款。至此,王××移交手续时郭某理所打21万元欠条已经冲完,多出的现金944元已交给郭某理了。

6.证人王××的证言:金额为x元的偃师市X路杜康酒经销店发票是我应张××的要求虚开的,金额为x元的偃师市艺新印务中心发票(票号为x)是张××来找我要的空白发票。

7.证人张××的证言:08年大约2月份,我应郭某理的要求,找到王××虚开了x元的发票,郭某理让我在经手人上签上我的名字,具体是我拿着票还是他自己拿着把票交到财务上,我现在记不清楚了,这钱我没有领;07年底的一天,郭某理让我给他找张发票冲账,我找到王××要了一张万元空白发票,过了两天,郭某理将这张发票还有其他一些票据交给我,叫我粘贴一下,写上经手人,然后交到财务上,我发现这张发票上填写的内容是:打印、复印、印刷票据x元,我将这张发票及其他票据一同交到财务上;08年4月30日46#记账凭证所附x元发票中的5500元餐票是我到迎宾馆花钱买的,剩下的票都是郭某理给我的,我把票粘贴了一下交到财务上,让白××把其中的x元冲郭某理的欠款。

8.证人郭××的证言:这几年来郭某某和我要发票有四五次,我给他弄的票合起来有x多,每次都交给他本人了。

9.证人马××的证言:08年5月4日在郭某理办公室,他给我了共x元发票,让我粘贴一下,粘贴后我又交给了郭某理,以后的事不清楚。

10.证人李××的证言:医药公司2004-2008年招待费分别为x元、8975元、x元、3314元和2390元,合计为x元,2004年清帐3390元,2005年清4895元,2006年清6281元,2008年清x元,合计为x元,还下欠x元。由于我们是业务户,他们有时提出公司有些费用无法解决,让我们多出些发票,我们就按他们的要求数额来多开发票。

11.证人刘××的证言:2008年三四月份一天,郭某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给我了一叠已经粘贴好的票据,我按他说的在粘贴单的费用名称一栏写下公司认证、跟踪检查及业务费用x元,在时间一栏写上2006年12月10日,之后我拿到财务上对白××说这些单据冲郭某理的帐。

12.证人李××的证言:08年春节我找郭某理联系的发大米、油业务,总共300份,大概3万多元,郭某理说医药公司做招牌没票,让我多开了1万多元。

13.证人刘××的证言:08年春节发福利,医药公司共给了1万多点,那一年是35元一份,共发了300份。

14.证人任××的证言:08年春节过后,大概3月份,郭某某经理给我联系说:我马上要调走了,把你门市的帐结一下,给我开张票,我还有些费用没法报账,你给我多开点。我在别处找了张票,按他的要求填了x元。这张票我多开了1万多元,我丈夫刘××去医药公司领了1万多点,多开的1万多元没有领。

15.证人闫××的证言:在医药公司上班期间,有两张2008年3月办理年底职工福利的票据,一张票面金额为x元,其中x元为实际花费,剩余x元冲抵郭某某经理的费用,另一张票面金额为x元,其中x元为实际花费,剩余x元冲抵郭某某的费用,此两张票据为郭某某经理拿到公司交给我粘贴的,我没有领到此款。

16.银行卡存取款凭条、账户明细查询及镇康县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王××分别于2007年10月8日、9日向郭某某和杨××的农行卡上各打款10万元,杨××的农行卡分别于2007年10月9日、10日各支出5万元和6万元,郭某某的农行卡从2007年10月8日至12日无取款。

17.记账凭证、发票及现金账:2008年3月31日,依据11#记账凭证,医药公司财务支出x元,2008年4月30日,依据41#、42#、43#、44#、45#、46#记账凭证分别支出3098元、x元、x元、x元、x元、x元,2008年6月1日依据2#记账凭证支付x元,11#记账凭证附有金额为3370元的洛阳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定额发票以及其他零星发票、金额为x元的偃师市X路杜康酒经销店发票、金额为3860元的洛阳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发票和金额为x元的偃师市艺新印务中心发票,41#记账凭证附有金额为800元的中共洛阳市委党校发票、金额为290元的偃师市邮政局发票、金额为188元的停车场收费发票和金额为1820元的偃师市兴隆宾馆定额发票,42#记账凭证附有金额x元的洛阳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定额发票和金额为650元的偃师市明珠市场望星空定额发票,43#记账凭证附有金额为x的偃师市迎宾馆定额发票,44#记账凭证附有金额为x元的偃师市X路大众粮油店发票,45#记账凭证附有金额为x元的偃师市土产日杂商店发票,46#记账凭证附有金额为x元的偃师市迎宾馆定额发票,2#记账凭证附有被告人郭某某所写收到2004-06年工资x元和2007年工资x元的收条两张。

18.偃师市迎宾馆08年2月份收欠统计表:医药公司一次清欠8000元,一次清欠5000元,共清欠x元。

19.偃师市医药公司财务科出具的证明:截止2008年5月,公司已不再欠郭某某同志的工资,其工资已清完。

20.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某某出生于(略)。

21.任职证明:2005年6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任命为偃师市医药公司经理;2008年5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被任命为偃师市服务业促进局局长。

2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07年国庆节期间,我与杨××、史××、李××、郑××5人去缅甸赌博,期间,我打电话让公司出纳王××给我及同去的杨××的农行卡上各打款10万元,杨××卡上的10万元,全部用于我和同去的人赌博。从缅甸回来后,我给王××打了欠条,内容是“今借公司现金20万元,郭某某”,后王××与白××移交手续时,我给白××出了一张21万元欠条,在调离公司前,我用虚开的发票冲抵了一部分,用我工资7万多,还有去党校学习3000多,把21万全部冲账,其中虚开发票冲抵的部分都用于单位请客送礼。

(二)2007年3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医药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经本公司职工张××之手,采用多开制作门店招牌发票的方法将本公司3万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的证言:我给医药公司只做过一宗活,实际数额是6039元,张××让我多开了1万元。

2.证人常××的证言:医药公司实际欠我7967元,我给开了一张金额为7967元的发票,后张××和我说公司有些费用无法解决,让我把发票金额改为x元。

3.证人张××的证言:06年9月份的一天,郭某理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说:我在外面办事,有些费用没法报,你出去找点发票,把这部分费用冲出来,有3万元开支。我找到王××,让他在票上再加1万元,他的实际费用是6039元,多开了1万元,一共是x元。我也找了常××,让他在实际费用7967元上面多开了2万元,一共是x元。我把这两张票粘贴后送到财务上,我没有从财务上领这多开的3万元。

4.证人王××的证言:张××将凭证拿来后,其中1000元以现金形式付给王××,另外3万元付给郭某理了,余下的钱挂账。

5.记账凭证、发票及明细分类账:2007年3月30日,依据2#记账凭证,医药公司财务支出x元,2#记账凭证附有金额为x元的偃师市新艺广告制作中心发票及金额为x元的偃师市X镇红光文印部发票。

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这两张票经张××手多开了3万元,这3万元我从财务上取出来了,钱都用到公家了,具体用到哪,我记不清了。

(三)2007年4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医药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经本公司出纳王××之手,采用虚开购电脑及耗材假发票的方法将本公司3.3万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田××的证言:06年热天的一天,王××拿了两张空白发票到我店里,对我说:医药公司有的支出无法下账,领导给了这两张空白发票,请你帮忙盖个章。她把两张发票内容、金额都填了填,一张填了8620元,一张填了x元,我给这两张发票盖了我公司的章。

2.证人王××的证言:06年春天或秋天的一天,郭某理给了我两张空白发票,我按他的意思填了时间、金额,并让我同学田××给盖了“偃师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章,郭某理签了字,我将现金3.3万元交给郭某理,余款900元抵我的电话费了。

3.记账凭证、发票及现金账:2007年4月30日,依据5#记账凭证,医药公司财务支出x元,依据6#记账凭证支出x元,5#记账凭证附有金额为8620元的偃师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和支付偃师市兴隆宾馆3652元的凭据,6#记账凭证附有金额为6710元的河南中医学院发票和金额为x元的偃师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票。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这两张票都是虚开的,这3.3万元我从财务上取出来了,全部用于公家开支。

(四)2008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举报他人犯罪线索,侦查机关已经立案。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退还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证明、偃师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及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偃师市医药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国庆去缅甸赌博时让公司出纳王××给其打款20万元,后其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冲抵x元,于2007年3月30日、4月30日分别采用多开制作门店招牌发票和虚开购电脑及耗材假发票的方式骗取本单位公款6.3万元,共计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2008年6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将虚开的制作门店招牌发票3万元在医药公司财务上报销,但此时郭某某已从医药公司经理职务上离任,报销此款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此该笔3万元不能计入贪污数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虚开发票冲账是因为有些支出无法报账,所冲账目都为平时实际公务开支,郭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公款,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用虚开的假发票冲账、报销是客观存在的,其仅辩称这些款项全部用于公务开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具体用途,其辩护人提出的就每次报账,都有经手人、财务人员及出票人证实系因公司有些支出无法报账才虚开的发票,这样报账得到了经手人及财务人员的认可,经查,经手人张××、闫××、刘××、王××等仅是因为郭某某提出自己有些支出无法报账,并根据其要求为其寻找假发票或充当经手人,这些人根本不知道这些款项的用途,更谈不上对这些款项是用于公务开支的认可,出票人王××、郭××、李××、任××、田××等仅是因为郭某某或郭某某指使的人提出公司有些支出无法报账,并根据其要求虚开发票,这些人也无从知道这些款项的用途,财务人员王××、白××仅是将郭某某签批过的票据予以报销,该二人均受郭某某的领导,无从对郭某某签批并冲抵其本人欠款的票据提出质疑,也谈不上认可这些款项是用于公务开支,故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此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郭某某让王××给其打款20万元实为公款私存,其用于赌博的仅有x元,其中x元为医药公司欠郭某某的工资,另外3098元为郭某某垫付的去党校学习的费用,这些钱实为郭某某自己的钱,因此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某在让王××给其打款20万元之前,医药公司确实一直没有支付郭某某工资,该笔款项实为郭某某的个人财产,并非公款,因此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此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郭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该于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

二、扣押于偃师市人民检察院的10万元退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鲍红霞

代理审判员董会民

代理审判员焦晓雷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寇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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