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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退休职工,住西安市X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王亚刚,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XX,被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王亚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4月份因资金周某紧张,借其现金13万元。打有借条一张,约定年息1分。后多次索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已还清借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0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1年4月3日,2011年6月2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还款4万元、5万元。同时查明,原告提供2009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张,该借条载明,被告2009年4月8日借原告10万元整,并在借条下方注明:2010年4月8日又借2万,打条共计13万元。另查,2008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显示,被告借原告8万元整。庭审中,原告以涉案的13万元系从2009年4月8日借条演变而来,而且被告将所借现金的利息直接作为本金重新写了借条。借条原件在被告处,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借款时口头约定的利息。另认为,被告还9万元是还8万元借条的本息,不是还13万元借款本息且不认可被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后因无法证明其所打9万元收某是被告还8万元借款本金,同意被告还9万元是还涉案13万元本息之说法。8万元借条纠纷另案解决。被告承认借款13万元属实,但不是真正借款,是被告替原告保管的现金,没有利息约定。对10万借条及借条下面的说明,以与本案无关,且系复印件,不予认可。涉案13万元,除有9万元原告已打收某外,另4万元于2010年下半年已归还,只是未打条子,但有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还款事实。庭审后,原告表示放弃利息请求。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某、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被告以给原告保管现金说法,本院无法确定,原、被告应为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以证人证言证明已还原告4万,因原告不认可,被告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信XX借款4万元。

本案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900元,于付上款时一并清结原告,余2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琳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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