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2年6月。
被告西峡县福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西峡县福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某某经营一矿山机械门市,2007年11月24日被告西峡县福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王某某到我门市拉一台对滚机,当时他说把机械送到厂后将现款8500元一次性付清,结果机械送到后被告说没钱,一直到2008年腊月二十八付给我4500元,下欠4000元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现金4000元。
被告未某某,亦未某交答辩状。
本庭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发票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对滚机应及时付清货款,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还,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峡县福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现金4000元。
如未某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庞建军
人民陪审员庞智勇
人民陪审员徐丹丹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杨付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