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中医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

被告巩义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中医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巩义市中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中医院于2008年12月签订的购药协议约定的供药地点在巩义市中医院,即合同的履行地在巩义市;且本案被告住所地也是在巩义市。所以,本案应由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2008年12月,国药控股(郑州)九瑞股份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原告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中医院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甲方当地法院进行裁决。”甲方即原告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巩义市中医院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巩义市中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祥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