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2010)西民初字第X号

原告西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西华县田口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系西华县田口信用社客户(略)。

被告王某某,男,1950年7月生,汉族。

原告西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庞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县联社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10月13日在我社贷款本金9500元,于2009年10月13日到期,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元及其利息。

被告王某某辩称,2006年信贷员王某立与用款人王某军一起到田口信用社给我办的贷款本,当时不知情,2008年办的贷款是我的章,手印也是我捺的。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借款关系成立。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在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双方对证据无异议的,当庭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一致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上案件事实:2006年同被告居住一个村的王某军买车,以被告王某某的名义在原告下设的田口乡信用社贷款,贷款到期后于2008年10月13日被告王某某和王某军一起到田口乡信用社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9500元,期限1年,于2009年10月13日到期,利率为月息8.6625‰,借款用途:木耳。贷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县联社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且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签订的,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未偿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而未清偿,为此酿成纠纷,被告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县联社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500元及其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辩驳称,该笔借款是由2006年派出的,当时不知情,2008年在借据上是我签的字,捺的指印,但借的款未使用。经本院审查,2006年被告王某某未到田口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是王某军代为签的字,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亲自到原告下设的田口乡签订借款合同,系对原借款合同的追认,与原告重新建立了借款关系;王某军使用了被告向原告所借的款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综上被告王某某的驳解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华县农用信用联社本金9500元及其利息(利率为8.6625‰,时间从2008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的十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秋美

审判员赵庆宏

审判员王某英

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具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