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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田某某,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苏x号重型半挂牵引7738挂大型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偃师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偃师市X路X路段,因空挡滑行导致制动失效,与由西向南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豫x号油罐车相撞,随后又与王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豫x号轻型自卸货车擦挂后与智占军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豫x号大型货车相撞,致任某某同车人梁立秋当场死亡,智占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及其同车人贾某某重伤,四辆机动车严重损坏。经调查勘查,任某某驾车与张某某驾驶的豫x号罐式货车相撞,任某某负主要责任;任某某驾车与智占军驾驶的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王某某驾驶的豫x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任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09年4月24日上午,我驾车在偃师市X路X路交叉的地方发生事故了。我是在洛阳装油后,走207国道,然后走北环路,由西向南走到十字路口,我刚拐过弯,从反光镜中看到后面一个半挂车,车速可快,我赶紧向右打方向,踩刹车,避后面的车,下来我就不知道了,醒来后就到医院了。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2009年4月24日上午,我在偃师北环和高速引线交叉地点出事故了。我们是一路三个人,车是张某某开的,在洛阳装得油,车由西向东到高速路X路口往右拐,基本都拐进来了,后面的车照着驾驶员的位置撞了过来,后来都啥也不知道,光听见“咔嚓、咔嚓”的。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与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09年4月24日上午,我驾驶豫x号蓝色南骏牌小货车,从石桥砖厂拉砖往诸葛镇送,我沿北环路由西向东右转弯行驶,刚转到高速引线路上时,被一辆车从后面撞翻在路西边沟中。

5.证人兰××的证言:2009年4月23日10时40分左右,我乘坐智占军驾驶的豫x号半挂货车沿高速引线由南向北上坡至北环路口时,发现对向一辆大厢货车从北向南下坡好像刹车失灵,我们就把车停在一边,这时一辆拉砖车由西向东左转弯驶入引线,那辆厢货撞住拉砖车后又碰住我乘坐的货车,我们两车碰住后,我下来还看见一辆油罐车驶入路西的边沟了。

6.证人王××的证言:2009年4月24日10时左右,我正在路口北边站着,这时发现在高速引线由北向南驶下一辆集装箱货车,车速很快,在到高速引线和北环路口时,这辆集装箱车和由西向东行驶往南边拐的一辆油罐车相撞,相撞后,这辆车挂住由东向西往南边拐的一辆拉砖的货车,但是这辆集装箱车还没有停住,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拉煤货车相撞后,这辆集装箱车才停住。

7.偃师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任某某与张某某所驾车辆相撞事故中,任某某负主要责任;在任某某与智占军、王某某所驾车辆相撞事故中,任某某负全部责任。

8.尸体检验鉴定书:梁立秋系交通事故中撞挤致颅脑损伤死亡,智占军系交通事故中撞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9.伤情检验鉴定书:贾某某系交通事故中撞摔致伤,构成重伤;张某某系交通事故中撞摔致伤,构成重伤。

10.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11.另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有关照片,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的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110报警记录,被告人任某某的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做到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下坡时空挡滑行导致制动失效,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及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该于案发后主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菊环

代理审判员董会民

代理审判员焦晓雷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寇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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