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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上旬,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乙、海某夫妇的儿子转到许昌县实验中学分校上学为由,多次找借口向张某乙、海某夫妇索要钱财,均未得逞。为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被告人张某甲于2010年8月14日上午到许昌县X路北段小刚工艺美术部花40元钱私刻许昌县实验中学分校财务专用章一枚,并伪造许昌县实验中学分校收款收据一份,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现金5000元,后因被害人识破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海某某陈述、证人孙××、孟××、胡××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并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坤峰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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