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原告马X。
原告马XX。
被告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XX、马X、马XX诉被告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巴XX所有的房产一套,允许使用,不得损毁、变卖、抵押、质押。
二、查封位于上X区X行家属院房产一套,允许使用,不得损毁、变卖、抵押、质押。
三、冻结被告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八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一百五十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孔艳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