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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马X、马XX诉被告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原告马X。

原告马XX。

被告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XX、马X、马XX诉被告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巴XX所有的房产一套,允许使用,不得损毁、变卖、抵押、质押。

二、查封位于上X区X行家属院房产一套,允许使用,不得损毁、变卖、抵押、质押。

三、冻结被告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八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一百五十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孔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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