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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号。

委托代理人郭鹤,平舆县司法局古槐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为夫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感情基础和共同语言,经常发生矛盾直至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其女宋某。

被告辩称,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宋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汝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双庙乡计生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宋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但未提供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麻小启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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