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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被告冯某、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被告冯某。

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胡某诉被告冯某、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冯某是于2006年5月份通过熟人介绍认识的,彼此并不很了解。冯某经常说自己承揽工程,在郑州、新乡、商丘都有项目,让原告感觉其生意做得很大,很兴隆。2006年7月6日,冯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万元,期限两个月,由冯某所在的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作担保。当时,冯某在借据上签名为李枚阳,原告对此提出异议时,冯某解释说是其现在用的名字,商丘老家的人才叫她冯某。借款期满后,原告要求冯某偿还借款,冯某总是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拒不偿还。原告认为,冯某借款应当偿还,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某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判令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2006年7月6日借据一份,载明:“今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期限两个月,回报率为叁万元整/每月(每月底返回报)。”该借据落款处有被告李枚阳的签字,并另笔书写有“担保单位加章”字样,加盖有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原告提交2009年6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制作的(2009)郑惠证民字X号公证书一份,载明:兹证明证人荆某在上述谈话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人证言》由证人荆某自己书写后,并在上面签名捺手印属实。”该公证书附有证人荆某于当日书写的证言一份,载明:“我叫荆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自2006年起任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又名李某阳,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商丘市夏邑县X镇X路X号。2006年7月6日,冯某以李枚阳名义向胡某出借的借据是个人行为,我本人不知道,虽有“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但公司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

原告提交2008年11月3日李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及2009年5月6日荆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冯某在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名字为李枚阳,冯某出具借据时是以“李枚阳”的名字签名。

原告提交2008年10月9日陈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并申请该证人当庭作证,用以证明被告冯某在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还有个名字为李枚阳,并证明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印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6年7月6日借据一份、2009年6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制作的(2009)郑惠证民字X号公证书一份、2008年11月3日李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及2009年5月6日荆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各一份、2008年10月9日陈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2006年7月6日借据之上签有“李枚阳”字样,加盖有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及对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某证言的公证书均证明“李枚阳”三个字系被告冯某所签,该笔借款系冯某所借,故被告冯某以“李枚阳”的名义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冯某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该借据加盖印章处虽标注有“担保单位加章”字样,原告亦主张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该笔迹明显与上述内容不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某亦称公司不是担保人,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某虽辩称冯某以李枚阳名义向胡某出借的借据是个人行为,但该借据之上加盖有该公司印章,该公司应对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与被告冯某共同承担清偿义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与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胡某借款三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被告冯某与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孔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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