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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于2010年9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孟州市X镇X村北猪场外的60株杨树采伐,折合立木蓄积15.225立方米。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李××、郭×、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5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杜彦萍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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