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又名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者,住(略)。

被告人汤某某(又名汤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郑州大学工商管理系学生,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冯某霄、汤某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宋八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冯某霄、汤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冯某霄、汤某某、杨某某于2008年7月16日22时左右,在孟州市武松公园内,对在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烧烤摊吃饭的王××、周××、张××等人无故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海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四被告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冯某霄、汤某某、杨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四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冯某霄、汤某某、杨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6日22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冯某霄、汤某某、杨某某在孟州市武松公园内,对在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烧烤摊吃饭的王××、周××、张××等人无故进行殴打。经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害人王××的病历、赔偿证明;证人行××、党××、张××、张××、李××、秦××、张××、汤××的证言;被害人王××、周××、张××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冯某霄、汤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伤情鉴定结论及照片。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冯某霄、汤某某、杨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冯某霄、汤某某、杨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冯某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汤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杜新民

审判员杜彦萍

审判员赵志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艳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