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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伙同董利想(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新野县X街“新思路”网吧,将在网吧内上网的高某某价值2200元的大阳110-15红色弯梁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西来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董利想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乔××、鲁××、陈×、鲁××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盗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何霞

审判员鲁某明

人民陪审员樊文洲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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