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上诉人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阎良人民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该局干部,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上诉请求等。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该局干部,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年××月出生,湖南宁乡县人,系该公司销售部职员,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

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公司)不服被上诉人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以下简称招标局)及原审第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株天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西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8日、10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飞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强、被上诉人招标局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甘某某、原审第三人远大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10月30日,因第三人远大公司等六家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检查材料及自查书面总结材料,佛山市建设局作出《通报》:“对这六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2009年3月24日,株洲市广电中心建筑幕墙一标段工程,在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确定第三人远大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西飞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2009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招标局投诉:远大公司曾被佛山市建设局通报批评有记入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被告受理原告对远大公司的投诉后,向佛山市建设局发函,请求核实是否曾对远大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2009年4月8日,佛山市建设局作出《复函》:“1、2008年8月远大公司由于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被通报批评。2、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该不良行为不在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范围之内。3、远大公司参加了佛山市2008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为诚信合格企业。”2009年4月14日,被告作出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认定“远大公司没有采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中标的情况,投诉人西飞公司投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向湖南省建设厅申请复议,湖南省建设厅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湘建复决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佛山市建设局作出的《通报》中称“对远大公司等六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只是表明对远大公司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能充分证明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给予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佛山市建设局的《复函》及佛山市建设局统一印发的远大公司建筑行业企业诚信手册,表明远大公司因未按广东省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开展自查活动和报送有关资料,于2008年9月被佛山市建设局通报批评,但并不能证明给予远大公司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招标文件》信誉评审计分表说明部分第2条第2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文件或网上公布等形式作出的通报,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结合这两个规定,《招标文件》中的“通报”应当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所作的通报批评”,因此,佛山市建设局《通报》对远大公司给予的通报批评不属于《招标文件》中“通报”范围,也就不能作为确认远大公司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故原告提出的远大公司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远大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第三人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的诉讼主张,因本案系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主张是民事权利,只能另行起诉。对第三人的该诉讼主张,在本案中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的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西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9)株天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远大公司隐瞒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远大公司应当确认为不合格投标人。三、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依据,认为远大公司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远大公司隐瞒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远大公司应确认为不良合格投标人;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依据,认为远大公司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请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招标局答辩称:一、原告称远大公司隐瞒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是原告的误解。2009年4月3日,答辩人受理西飞公司投诉后,即向广东省佛山市建设局发函,请佛山市建设局核实2008年10月是否曾对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不良行为记录。2009年4月8日佛山市建设局复函答辩人:1、2008年8月远大公司未按广东省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开展自查活动和报送有关资料,由于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被我局通报批评;2、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X号)该不良行为不在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范围之内;3、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度被佛山建设局考评为诚信合格企业。由此可见,沈阳远大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况,根本不存在隐瞒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二、远大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没有出具或提供虚假资料,远大公司应当是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三、关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定,湖南省建设厅的文件和建设部的《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是不矛盾的。且省建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作出了明确的判定:佛山市建设局《通报》对远大公司给予的通报不属于《招标文件》中‘通报’的范围,也就不能作为确认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并作出了维持答辩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以上事实说明,答辩作出的“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是依据事实和招标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作出的,是合法有据的。请求维持答辩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远大公司陈述意见称:一、佛山建设局对第三人的通报不属于建设部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内容,没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没有上报建设部,也没有录入到不良行为提示系统,佛山建设局的官方网站上也没有此公告,更不影响第三人参与任何投标。且佛山市建设局还授予第三人2008年度诚信合格企业,就不存在隐瞒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之说。二、上诉人要求确认第三人为不合格投标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三、上诉人认为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是对《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的理解错误。

上诉人西飞公司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有:《关于对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予以批评的通报》(佛建技函(2008)X号文)。

被上诉人招标局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有:证1:投诉书及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证2:诚信手册;证3:招标文件摘要;证4:佛山市建设局复函及附件;证5: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审第三人远大公司在一审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法庭审查认为投诉处理决定书是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2真实性有异议,公章前后不一致。诚信企业与不良记录无关联性,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明公章前后不一致的证据。故该质证理由不成立;证2证明了第三人被佛山市建设局评为2008年度综合考评诚信合格企业,且没有不良记录的记载。故原告提出的诚信企业与不良记录无关联性的质证理由不成立。对证2予以采信;原告对证3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为该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隐瞒了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不良记录。第三人应当认定该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隐瞒了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不良记录。第三人应当认定不合格投标人。法庭审查认为,证3是一份规范性文件,各方当事人对该文件的理解存在差异,对证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4不能证明被告要证明的事实,法庭审查认为原告的质证理由不成立,对证4予以采信;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5是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南省建设厅作出了维持被告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只是认为通报批评不是一种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经法庭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经庭审质证,三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采信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西飞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不良记录公示。被上诉人招标局质证认为该不良记录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该份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系株洲市广电中心建筑幕墙招投标前六个月的不良行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招标局作为招标投标行政主管机关,具有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诉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西飞公司认为原审第三人远大公司曾被佛山市建设局通报批评,有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为由向被上诉人招标局投诉,被上诉人及时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佛山市建设局进行函调。2009年4月8日佛山市建设局作出《复函》称:2008年8月远大公司由于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被通报批评,该不良行为不在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范围之内;远大公司参加了佛山市2008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为诚信合格企业。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被上诉人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株招投处字(2009)X号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人西飞公司投诉远大公司采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方式取得工程项目中标的事实不能成立,驳回西飞公司投诉。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佛山市建设局虽对远大公司等六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但佛山市建设局函告表明仅属于不遵守行业管理的通报批评,不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而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其答复符合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上诉人西飞公司提出远大公司的该不良行为记录属于本案招标文件信誉评审计分表说明部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良记录行为,其理由亦不能成立。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亦是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确立,是法定的标准,而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辉雄

审判员赵庆华

审判员梁小平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邹春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