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乙、向某丙、瞿某、袁某丁某窃罪,陈某戊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月9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月8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古丈县看守所。

被告人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古丈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月7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古丈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1995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2月26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古丈县看守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湘州检刑二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向某丙、瞿某、袁某丁某盗窃罪,陈某戊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某00九年二月十一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丽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向某丙、瞿某、袁某丁、陈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瞿某、向某丙、袁某丁、陈某戊相互邀约,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自2005年5月至2008年1月,先后窜到吉首市、古丈县、泸溪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某县、张家界市、慈利县、桑植县、石某县、桃源县、澧县、湖北省来凤县、鹤峰县等地盗窃79次,盗得车辆79台,价值人民币x元。

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乙、向某丙、瞿某、陈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79次盗窃车辆,盗得车辆79台,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杨某乙盗窃车辆62台,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瞿某盗窃车辆32台,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向某丙盗窃车辆22台,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陈某戊参与盗窃车辆3台,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袁某丁某知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仍积极参与盗窃车辆15台,价值人民币x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乙、向某丙、瞿某相互邀约,积极实施犯罪,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丁、陈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乙、向某丙、瞿某、袁某丁、陈某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乙、向某丙、瞿某、陈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于某南省古丈县、吉首市、泸溪县、保靖县、永顺县、花垣县、龙某县、桑植县、桃源县、石某县、慈利县、澧县、张家界市及湖北省来凤县、鹤峰县等地盗窃七十九次,共盗得汽车79辆,价值人民币x元。现分述如下:

1、2007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邀约被告人向某丙租乘被告人袁某丁某出租车从张家界市窜至古丈县粮食局宿舍巷子里。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田某停放在巷子里的一辆中兴皮卡汽车盗走。尔后,杨某乙叫袁某丁某出租车在前面看是否有警察设卡,在确认无设卡后,杨某乙将车开回张家界市,卖给了田某某(另案处理),得人民币6800元。袁某丁某赃款600元;其余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2007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杨某乙窜至S209公路古丈县X镇至火车站叉路口。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古丈县河西至迁陵公路建设指挥部停放在岔路口的一辆长城皮卡车盗走。开至张家界市,由瞿某将车卖给了李某某(另案处理),得人民币x元,所得赃款被瞿某、杨某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3、2007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从张家界市窜至古丈县城。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古丈县茶叶某停放在古丈县环保局院内的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尔后,杨某乙叫袁某丁某出租车在前面看是否有警察设卡,在确认无设卡后,杨某乙将车开至张家界市卖给“爱民”(真实姓名不详),得人民币3000余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4、2007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向某丙邀约杨某乙从张家界市窜至吉首市,向某丙打电话找被告人陈某戊帮忙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陈某戊将杨某乙、向某丙带至吉首市乾州居民区叶某某家外,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叶某某停放在屋外的吉首市中宇纺织品公司的一辆车牌为湘x福田某卡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由向某丙将车卖给田某某,得人民币x元,陈某戊得赃款1000元;其余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x元。

5、2007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向某丙邀约杨某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从张家界市窜至吉首市,向某丙打电话找陈某戊帮忙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陈某戊将杨某乙、向某丙带至吉首市外贸粮油公司院内,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毛某庚停放在院内的吉首市财政局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6800元,陈某戊得赃款1000元;袁某丁某赃款600元;杨某乙、向某丙各得赃款26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6、2007年9月2日晚,被告人向某丙邀约杨某乙从张家界市窜至吉首市,向某丙打电话找陈某戊帮忙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陈某戊将向某丙、杨某乙带至红旗门家电市场内,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杨某广告公司的一辆车牌为湘x金杯皮卡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给了程某某(另案处理),得人民币6800元。陈某戊得赃款1000元;其余赃款被向某丙、杨某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7、2007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邀约向某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从张家界市窜至吉首市,当车行至吉首市青山湾,杨某乙、向某丙看见了刘迪盛停放在其家楼下的一辆车牌为湘x哈飞路宝汽车,杨某乙叫袁某丁某车。尔后,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该车盗走。杨某乙叫袁某丁某出租车在前面看是否有警察设卡检查,在确认无人设卡后,杨某乙将车开至张家界市卖给毛某某(另案处理),得人民币6800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全部挥霍。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8、2007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从张家界市窜至泸溪县X镇唐某银家楼下。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常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28标项目部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后卖掉,得人民币6000余元。袁某丁某赃款600元;其余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9、2007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他人窜至保靖县X镇。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曾立清停放在松月园院内的一辆车牌为湘x五菱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6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10、2007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窜至保靖县X镇,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彭某云停放在供销社院内的一辆中兴皮卡汽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后卖掉。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11、2007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窜至保靖县X镇。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祝国州停在木材公司院内的一辆车牌为湘x白色长安之星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给毛某某,得人民币1000余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12、2007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从张家界市窜至保靖县X乡龚家湾田某华家楼下。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田某华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车牌为湘x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所得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13、2007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窜至保靖县X乡。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彭某壬停放在原供销社门口的保靖县烟办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后由向某丙将车卖给田某某,得人民币7000元。袁某丁某赃款600元;其余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14、2007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窜至永顺县X乡X村。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陈某某停放在公路上的一辆力帆轿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由瞿某将车卖给李某某,得人民币x元。所得赃款被瞿某、杨某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15、2008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窜至永顺县X镇彭某某家外。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彭某某停放在屋外的田某东的一辆车牌为湘x福田某卡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后由瞿某将车卖给胡某,得人民币x元。所得赃款被瞿某、杨某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16、2007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他人窜至花垣县城。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谭志群停放在国土希望小学后公路上的一辆车牌为湘x福田某铃皮卡车盗走。将车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6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17、2007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从张家界市窜至花垣县X镇。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吴永华停放在屋外的一辆猎豹汽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后由向某丙将该车卖给了田某某,得人民币x元。袁某丁某赃款600元,其余赃款被向某丙、杨某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18、2007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向某丙邀约瞿某窜至花垣县老政府宿舍院内。向某丙、瞿某二人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杨某英停放在宿舍院内的一辆车牌为湘x昌河面的车盗走。瞿某将车开回张家界市使用,瞿某给向某丙2500元钱。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19、2007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从张家界市窜至花垣县X镇X村。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宋某某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由杨某乙将车卖给了向某某,得赃款9800元。袁某丁某赃款600元,其余赃款被向某丙、杨某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0、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窜至花垣县X镇X村董某松家外。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董某松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黄某皮卡车盗走。杨某乙、瞿某在开回张家界的途中将车开下路沟,二人将车丢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1、2007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窜至花垣县X镇,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印某某停放在“乡里人家”酒店旁的花垣县兴宗公司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由瞿某将车卖掉,杨某乙得赃款3000余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2、2006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杨某峰窜至龙某县城回龙某苑小区。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李某停放在小区X栋楼下的一辆车牌为湘x长安面的车盗走。瞿某将车开回张家界市卖给熊某某(另案处理),得人民币6800元。杨某峰得赃款1000元,其余赃款被瞿某全部挥霍。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3、2006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杨某峰窜至龙某县城。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杨某宝停放在龙某县X巷子里的一辆车牌为湘x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杨某乙将车开回张家界市卖给唐某(另案处理),得人民币4000余元。赃款被杨某乙全部挥霍。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4、2006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瞿某邀约杨某峰、“覃某子”(真实姓名不详)窜至龙某县城。由瞿某放哨,覃某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向某勇停放在龙某县X路复兴幼儿园后面的一辆车牌为湘x长安星卡小货车盗走。开至桑植县X镇卖给刘金明,得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被瞿某、杨某峰、覃某子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5、2006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杨某乙、侯某伟窜至龙某县拘留所。由瞿某、侯某伟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田某停放在拘留所院内的一辆车牌为湘x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6、2007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李某窜至龙某县回龙某苑小区。由李某放哨,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颜学富停放在小区X栋楼下的一辆车牌为湘x柳州五菱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给熊某某,得人民币8000元,所得赃款被瞿某、李某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7、2007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从张家界市窜至龙某县X路向某富家外。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向某富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长城皮卡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由向某丙将该车卖给了田某某,得人民币9000元;向某丙得赃款5000元;杨某乙得赃款4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8、2007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从张家界市窜至龙某县回龙某苑小区。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石某停放在小区X栋楼下的一辆车牌为湘x昌河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给毛某某,得人民币3800元。袁某丁某赃款600元;其余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9、2007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窜至龙某县城。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向某军停放在龙某县千里马汽车美容店门口的一辆尼桑轿车盗走。后被失主发现,杨某乙、向某丙二人将车丢弃在龙某县敬老院旁。

30、2007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湖北省来凤县城南菜市场。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郑代学停放在城南菜市场的一辆车牌为鄂x长安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58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31、2007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窜至湖北省来凤县X巷子。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周艳停放在巷子里的一辆车牌为鄂x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3500元。袁某丁某赃款450元;其余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32、2005年10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窜至湖北省鹤峰县X路X号徐某家外。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徐某停放在屋外公路上的一辆车牌为鄂x长安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所得赃款被二人全部挥霍。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33、2006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湖北省鹤峰县水电开发公司宿舍。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卢忠诚停放在宿舍楼下的一辆车牌为鄂x长城皮卡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8000余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34、2006年11月1日凌晨,杨某乙窜至湖北省鹤峰县X镇X村田某家外。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田某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鄂x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6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35、200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李某子(真实姓名不详)窜至湖北省鹤峰县水电开发公司宿舍。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卢忠诚停放在楼下一辆车牌为鄂x江铃皮卡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5000元。杨某乙得赃款35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36、2005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湖北省鹤峰县X镇。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柯遵玖停放在容美镇鸡公洞桥头的一辆车牌为鄂x川路农用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8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37、2007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窜至桑植县X镇。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杨某利停放在屋外的桑植县电力局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后经陈某戊联系卖给向某某(另案处理),得人民币x元。陈某戊得赃款1000元;其余赃款被向某丙、杨某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38、2007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窜至桑植县X乡政府院内。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上河溪乡政府的一辆车牌为湘x柳州五菱阳光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5200元。袁某丁某赃款600元;杨某乙得赃款2600元;向某丙得赃款2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39、2007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窜至桃源县X镇兴盛农贸市场。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陈某军停放在农贸市场内的一辆车牌为湘x五菱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5800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全部挥霍。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40、2007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窜至桃源县X镇X村沙益红汽车修理店。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沙益红停放在车棚的一辆车牌为湘x江铃皮卡汽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4000余元。赃款被杨某乙、瞿某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41、2007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窜至石某县东城闫家坝居委会。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邹化章停放在李某某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五菱之光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所得赃款被杨某乙全部挥霍。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42、2007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李某子窜至石某县X路X号刘家贵家外。由李某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刘荣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五菱货的车盗走。开至慈利县X镇后,杨某乙将该车丢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43、200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他人窜至石某县X镇三江花园B栋楼下。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赵某平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车牌为湘x东风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8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44、2007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他人窜至石某县X镇一中背后居民小区。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王某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五菱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后卖掉,得人民币6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45、2007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窜至石某县东城购物城居民楼外。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肖某梅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车牌为湘x五菱之光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后卖掉,得人民币68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46、2007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从张家界市窜至石某县X路X号陈某如楼下。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高建国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车牌为湘x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所得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47、2007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李某子开着从石某县城盗得的五菱货的车窜至慈利县X镇李某怀家外。由李某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李某怀停放在屋外的一辆福田某卡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了唐某,得人民币4000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李某子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48、2007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开着从石某县城盗得的长安之星面的车窜至慈利县X镇兴云酒店楼下。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肖某龙某放在酒店楼下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49、2007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他人窜至澧县张公庙周前顺家外。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周前顺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中兴皮卡车盗走。开回张家界市卖掉,得人民币8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50、2005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三角坪名流园X号宋某某家外。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宋某某停放在屋外的张家界市金绿油脂公司的一辆车牌为湘x白色金杯车盗走。开至常某市陬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6000余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瞿某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51、2006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滕辉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小河坎居委会张桑公路一标项目部外。由滕飞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汪某某停放在屋外的该项目部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滕辉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52、2006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覃某子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后溶街永定区企业局院内。由覃某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王某平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车牌为湘x本田某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覃某子平分。

53、2006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方涛、覃某胜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张木岗胡某勇家外。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胡某勇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湖南G.x拖拉机车盗走后卖掉,得人民币x元,所得赃款被瞿某、方涛、覃某胜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54、2006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他人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居委会水井湾X号王某燕家外。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王某燕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3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55、2006年6、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X镇新桥居委会陈某兵家外。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陈某兵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粤x猎豹汽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瞿某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56、2006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彭某巷居委会李某明家外。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李某明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瞿某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57、2006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覃某子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王某林家院内。由覃某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王某林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马自达轿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9000余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覃某子平分。

58、2006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刘明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黄某阁小区熊某某家外,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熊某某停放在屋外的张家界市电力局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59、2006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大花园六巷X号李某华家外。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李某华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悦达起亚轿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x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60、2006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四林”(真实姓名不详)、覃某子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猪种厂宿舍楼下。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冯桂兰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尼桑轿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四林”、覃某子平分。

61、2006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覃某子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居委会张家界国际酒店门口外。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丁某停放在酒店外的张家界市电信局的一辆车牌为湘x别克轿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所得赃款被杨某乙、覃某子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62、2007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三角坪王某民家外巷子。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王某民停在巷子里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了唐某。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63、2007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十组张某某家楼下。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张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现代商务汽车盗走。开至常某市陬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8000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瞿某平分。

64、2007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三角坪邮政储蓄所巷子。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张某某停放在巷子里的张家界市永定区电信局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6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65、2007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谢四林(真实姓名不详)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居委会石某家外。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石某停放在屋外的张家界火车站广场建设公司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车盗走。后因该车出故障,杨某乙将车丢弃在张家界市X路上。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66、200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他人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X村D栋周夏鑫家外,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周夏鑫停放在屋外的一辆五菱之光面的车盗走。开至慈利县卖给“刚哥”(真实姓名不详),得人民币4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67、2007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他人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胡某湾居委会“胖胖酒家”外。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吴贤保停放在酒家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3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68、200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他人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个体城X号楚德平家外。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楚德平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粤x三菱车盗走。开至慈利县卖给“刚哥”,得人民币6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69、2007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方涛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二号居民点杨某平家外。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杨某平停放在屋外的一辆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开至桑植县卖给了刘金明,得人民币9000元,所得赃款被瞿某、方涛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70、2007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X路西部国旅门口。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赵某军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现代商务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6000余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

71、2007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X街永定区企业局院内。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汪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张家界市永定区安监局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后卖掉,得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72、2007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他人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小商街宋某成家外。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宋某成停放在屋外巷子里的一辆车牌为湘x五菱面的车盗走。开至桑植县卖给刘金明,得人民币9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73、2007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瞿某伙同方涛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田某来家外,瞿某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田某来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湖南x华川农用车盗走后卖掉,得人民币4000元,所得赃款被瞿某、方涛平分。

74、2007年6、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居委会赵某明家外。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赵某明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猎豹汽车盗走。后由向某丙通过陈某戊联系卖给“聋子”(真名不详),得人民币8000元,陈某戊得赃款600元,其余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75、2007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X路X号汪某里家外。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汪某里停放在屋外的一辆车牌为湘x福田某卡汽车盗走。杨某乙将车开至张家界市枫香岗收藏时某发现,杨某乙将车丢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76、2007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原种厂宿舍楼下。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胡某声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车牌为湘x悦达起亚汽车盗走后卖掉。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77、2007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X巷X号于某家外。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于某停放在屋外的张家界市电业局一辆车牌为湘x白色猎豹汽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了唐某,得人民币8000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78、2007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向某丙租乘袁某丁某出租车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X路热水坑居委会渔潭搬迁处公路边。由向某丙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湖北省灵武市俊达商贸公司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为宁x长城皮卡汽车盗走。开至常某市卖给唐某,得人民币5000余元,袁某丁某赃款600元;其余赃款被杨某乙、向某丙平分。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79、2008年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瞿某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X巷居委会覃某某家外。由瞿某放哨,杨某乙采用撬开车门锁后搭火的方法,将覃某某停放在屋外的张家界市树人学校的一辆车牌为湘x长安之星面的车盗走。开至常某市陬市卖给“岗哥”,得人民币2000余元,所得赃款被杨某乙全部挥霍。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被告人袁某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人员抓获

其他案犯,有立功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某乙、向某丙、瞿某、袁某丁、陈某戊的供述,均供认了上述盗车的犯罪事实。

2、失主田某、刘迪盛、田某华、彭某云、祝国州、曾立清、鲁某泉、田某东、吴永华、董某松、杨某英、谭志群、宋某辉、李某、杨某宝、颜学富、吴绍秀、田某、李某云、向某勇、向某富、向某军、石某、郑代学、周艳、卢忠诚、田某、柯遵玖、陈某军、陈某文、沙益红、邹华章、肖某梅、尹再安、高建国、肖某龙、刘荣、李某怀、周前顺、王某、黄某淑、赵某平、陈某、王某林、胡某声、赵某明、李某明、张伯艳、冯桂兰、王某平、陈某兵、汪某里、杨某平、宋某成、王某艳、胡某勇、田某来、周夏鑫、楚德平、赵某军、石某、吴贤保等被害人的陈某均证实了车辆被盗的情况。

3、证人沈某某、向某己、叶某某、时某某、毛某庚、苏某某、孙某某、董某某、陈某辛、彭某壬、向某癸、常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彭某某、胡某、宋某某、张某某、印某某、石某某、龙某某、杨某某、鲁某某、彭某某、肖某某、田某某、徐某、罗某某、杨某某、向某某、冷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袁某某、龙某某、覃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张某某、丁某、张某某、覃某某、于某、杨某某、汪某某、汪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田某某、毛某某、唐某、李某某、阙某、杨某某、杨某某、程某某、向某某、熊某某、侯某、张某某、吕某某、毛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印某了车辆被盗的事实。

4、作案工具及被追回的车辆照片、被盗车辆相关资料证实了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点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印某了车辆被盗的事实和被盗车辆的价值。

6、户籍证明及相关说明证明了各被告人的年龄。

7、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明了袁某丁某立功情节。

被告人陈某戊先后二次帮助向某丙销售盗来的车辆,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6月左右,杨某乙与向某丙从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盗得一辆猎豹汽车,向某丙联系陈某戊寻找买主,陈某戊联系了“聋子”(真名不详),卖得8000元,陈某戊分得600元,汽车价值人民币x元。

2、2007年9月10日,杨某乙与向某丙从桑植县X镇盗得一辆猎豹汽车,尔后向某丙电话询问陈某戊联系买主,陈某戊明知汽车系盗窃所得,仍联系向某某以x元价格购走。陈某戊分得1000元。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戊的供述,供认了二次为向某丙联系卖车。

2、被告人向某丙陈某了两次与陈某戊联系卖车的事实。

3、向某某证言,证实了通过陈某戊联系买车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向某丙、瞿某、袁某丁、陈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于某南省古丈县、吉首市、泸溪县、保靖县、永顺县、花垣县、龙某县、桑植县、桃源县、石某县、慈利县、澧县、张家界市及湖南省来凤县、鹤峰县等地盗窃七十九次,共盗车79辆,价值人民币x元,均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杨某乙单独盗窃15次,盗得汽车15辆,为主共同盗窃47次,盗得汽车47辆,盗窃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向某丙为主盗窃22次,盗得汽车22辆,盗窃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瞿某单独盗窃10次,盗得汽车10辆,为主共同盗窃22次,盗得汽车22辆,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陈某戊参与盗窃3次,盗得汽车3辆,盗窃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袁某丁某知他人租车外出盗窃,仍多次将之送往盗窃目的地,为完成盗窃行为提供便利,构成了盗窃犯罪的共犯,共参与盗窃14次,盗得汽车14辆,价值人民币x元。五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均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杨某乙、向某丙、瞿某相互邀约,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袁某丁、陈某戊参与共同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陈某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销售,构成了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戊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袁某丁某被抓获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主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没收财产限于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向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陈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五、被告人袁某丁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7日起至2013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华

审判员向某

审判员鲁某练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某

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某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某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六条一款对于某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某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一款对于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某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某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某缴。如果由于某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