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铁岭市归燕防盗门厂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卫泽,五里桥法律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铁岭市归燕防盗门厂(又名铁X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铁岭市归燕防盗门厂(又名铁X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任超独任审判,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卫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铁岭市归燕防盗门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唐某某系西峡县凯德门业的业主,2010年9月29日,原告唐某某以传真形式向被告订购防火门X套,价值7476元,被告回传真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满某某签字确认发货至西峡的原告唐某某。原告于当日通过西峡县邮政储蓄银行汇款2000元,后又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西峡县邮政储蓄银行汇款5476元,可是被告迟迟不予供货,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所签的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门款7476元。

被告铁岭市归燕防盗门厂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9日,原告唐某某向被告铁岭市归燕防盗门厂订购门X套,计21.99平方米,每平方米340元,共计价款7476元。所订门的尺寸、套数、价格经被告负责人满某某签名确认后,通过传真发回原告处。所订制门由被告以托运方式通过货运部向原告发货,货到原告所在地西峡后由原告验收合格后提货,原告支付运费。原告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西峡县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负责人满某某汇款2000元,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西峡县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负责人满某某汇款5476元。

另查:被告铁岭市归燕防盗门厂通过货运部将原告唐某某所订门发货,但门并未到达原告所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县城,最后到达地为河南省南阳市明泰货运部,门已严重变形损坏,无法使用,原告未提货,并及时将情况向被告进行了说明,要求被告处理,但最终未果。原告唐某某为避免耽误用户使用,已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购买门给用户安装。

以上事实有被告给原告所发传真、原告汇款的银行汇款收据、门在南阳市明泰货运部的现场照片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铁岭市归燕防盗门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铁岭市归燕防盗门厂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将门运至原告所在地,并保证门合格的义务,在出现问题后亦未及时解决,致使原告唐某某通过其他途径重新购买,现继续履行合同已失去原告订立合同时的目的,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门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铁岭市归燕防盗门厂(又名铁X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铁岭市归燕防盗门厂(又名铁X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某购门款74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任超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宋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