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副处级),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7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湘西自治州看守所。

辩护人易某、张某甲,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玩忽职守罪。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州质监分站作为质量监督单位严重失职。2003年9月9日,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从州交通局抽调到凤大公司任副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回到州交通局任原职,负责质量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等各项工作。(二)受贿罪。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刘某辛、刘某乙、毛某某、刘某丙、汤某某、谭某某、朱某丁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8万元。原判认定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

据此,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八千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犯罪所得三十万八千元。

王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交通局及下属二级机构州质监分站不是凤大公路的法定或受托监督主体;凤大公路业主变更后,实际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的是省质监站;对“凤大公路”建设不负有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和领导职责,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2、检举揭发原“凤大公司”董事长游某高受贿犯罪,属于重大立功,应对其减轻处罚。3、一审没有认定和查明王某某退赃的实际数额,量刑时未对其积极退赃情节予以考虑,对受贿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并认定王某某退赃的实际金额,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玩忽职守

上诉人王某某自1999年1月起任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2003年8月28日,湘西自治州州委与州政府联合下文决定成立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大公司”),专门负责(略)至贵州省铜仁县大兴机场公路(以下简称“凤大公路”)的工程建设。9月9日,“凤大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王某某从州交通局抽调到“凤大公司”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同年10月,湖南省政府决定将“凤大公路”建设项目的业主变更为湖南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州公路管理局作为业主重新组建项目建设公司,要求新组建公司由省公路管理局和州公路管理局共同派员组成。2004年5月19日,省公路管理局任命了新组建的“凤大公司”董事会成员,上诉人王某某不再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一职。同月26日,王某某完成项目交接等工作后回到州交通局继续担任原职,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管理、工程实施、交通规划设计等各项工作。2004年7月29日,湖南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下发湘重建(2004)办字第X号文件,将“凤大公路”建设项目纳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范围。王某某因对“凤大公路”业主变更一事有意见,且认为该项目被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后应由省质监站负责监督,故在调回州交通局后对“凤大公路”项目基本上放弃了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权,对其分管的质监分站发现的大桥工程质量问题没有组织进行研究,更未采取措施督促整改。2007年8月13日,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该大桥系“凤大公路”建设项目中的一个重要控制性工程。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堤溪沱江大桥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州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特别是州质监分站作为“凤大公路”的监督单位,对大桥的质量监管存在严重失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凤大公路”业主更换前一直是州质监分站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业主变更后,省里下文将“凤大公路”建设项目纳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范围。按规定应改由省质监站进行监督,但省站没有下文重新变更监督主体,且之前一直由州质监分站负责监督,分站就继续进行监督。王某某从未主动过问“凤大公路”的事,也没有要求州质监分站向其汇报“凤大公路”的质量监督工作。

2、证人张某己、张某庚的证言证明:州质监分站对堤溪沱江大桥施工现场进行过检查,也下达过整改指令,但没有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王某某只在2004年9月带领州质监分站人员到“凤大公路”检查了1次,此外从未组织召开关于堤溪沱江大桥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会议,也没有安排质监分站对大桥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专项检查。

3、证人游某某、陈某某证言证明:在“凤大公路”业主变更后,王某某到工地检查过一两次,但从未组织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研究工程质量问题,也没有要求业主方汇报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

4、《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证明:2003年12月10日,“凤大公司”向州质监分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分站通知明确“凤大公路”工程由质监分站进行质量监督。

5、州交通局关于凤大公路质量检查情况的反馈意见、州质监分站的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及整改报告等书证证明:州交通局与州质监分站在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对凤大公司开展质量监督的情况。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二[2007]X号《关于(略)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结案的通知》证明了国务院调查组对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认定。

7、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州办[2003]X号《关于成立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及湖南省公路X路工程字[2003]X号《关于变更凤大公路项目建设业主的通知》、湘路工程字[2004]X号《关于组建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等书证证明了“凤大公司”的成立与变更以及“凤大公路”的业主变更等情况。

8、上诉人王某某供述:他因对“凤大公路”业主变更一事有意见,对工程建设基本上放弃了管理,对大桥施工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闻不问,从未亲临检查监督大桥的施工情况,也没有督促其分管的州交通局基建科和州质监分站对大桥建设进行质量监督,对质监分站发现的大桥工程质量问题没有组织进行研究,更未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另外,由于“凤大公路”属于省统贷统还项目,他主观上认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归省质监站管,因此没有尽到对“凤大公路”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9、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党组文件证明了上诉人王某某的任职和分工情况以及2003年至2004年期间的职务变动情况。

(二)受贿罪

1、2003年初的一天,州交通规划勘查设计院院长刘某辛为感谢上诉人王某某在州设计院未经过招标取得“展小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和承揽施工权上给予的关照,到王某某位于凤凰县的家中送给王1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明:2003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我到王某某位于凤凰县的家里送给王10万元,主要是感谢他对州交通设计院在设计和承揽“展小公路”工程时给予的关照。这笔钱是设计院单位出的,具体操作是:我先将10万元以增拨工程费的方式拨到秦某某的施工队帐上,再由秦某某取出现金来交给我。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辛所在单位为了“展小工程”支付了一些前期费用,要我帮忙处理一下,我就和刘某辛商量从“展小工程”的遂道工程中套取12万元现金出来,后我将这笔钱交给了刘某辛。

(3)上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2003年11月,原龙山县交通局局长刘某乙(另案处理)与他人合作,以邵阳东方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凤大公路”A4标段投标。为了让当时担任“凤大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上诉人王某某在招标时关照东方建设公司,使该公司能够顺利中标,刘某乙在长沙中天宾馆的走廊上送给王某某1万元人民币。后来,东方建设公司顺利中标。此后的两年春节,刘某乙又以拜年为名先后送给王某某0.4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我与刘某良合作以邵阳东方建设公司的名义参与“凤大公路”A4标段的招投标。为了让王某某给予关照,我在中天宾馆的走廊上送给王某某一笔钱。此后又给王某某拜过2次年,每次送给王2000元人民币。

(2)上诉人王某某对收受刘某乙行贿款1.4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2004年春节期间,“凤大公路”A3标段项目经理毛某某、A4标段项目经理刘某丙、A5标段项目经理汤某某为了得到时任“凤大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上诉人王某某的关照,分别以拜年为名送给王某某人民币0.4万元、0.2万元以及1万元人民币和一件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棕色皮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担任“凤大公路”A3标段项目经理时,曾于2004年春节后以拜年为名送给王某某4000元人民币。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上午,他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2000元人民币。

(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初,他在担任A5标段项目经理时,为了得到王某某的关照,到王某某家里送给王1万元人民币和1件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皮衣。

(4)上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干部谭某某(另案处理)为感谢上诉人王某某让其在永顺县“展小公路”建设项目中承揽道路硬化工程,先后于2004年春节期间、2005年5月、2006年春节期间,在州政府后大门右边的金利茶楼二楼包厢里,分3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0.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王某某在我承接“展小公路”工程时帮了忙,我从工程款中拿出5万元,然后打电话约王某某到金利茶楼包厢,将这笔钱交给王某某。第二次是5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金利茶楼的包厢内送给王某某5万元。第三次也是在金利茶楼送给王某某5万元。

(2)上诉人王某某供述:2004年春节、2005年5月份、2006年春节左右,谭某某在金利茶楼的一个包厢里分3次送给我5万元、5万元和4000元,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5、湘西自治州地方海事局局长朱某丁(另案处理)为感谢分管海事局的上诉人王某某平时对自己以及海事局承接工程时所给予的关照,于2005年春节期间、2006年春节期间、2006年中秋节、2006年下半年、2007年春节期间,先后5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计3.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壬证言证明:因王某某在交通局分管项目工程,为了让我们航务工程公司在承接工程时得到王某关照和帮忙,我给王某某分6次送了4万元现金,送钱的地点是在王某某的办公室。

(2)上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2007年春节期间,刘某辛去长沙出差时到湘雅医院看望上诉人王某某的妹妹王某江,在病房走廊上送给王某江的丈夫张某癸2万元人民币。事后,刘某辛将此事告知了当时也在长沙出差的王某某。时隔不久,刘某辛看见王某某正在清理发票,得知是王某某到长沙看望因病住院的妹妹王某江时所花的费用约1.2万元,刘某辛提出帮王某销这笔费用。之后,刘某辛交给王某某1.2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明:我到长沙出差顺便去湘雅医院看望王某某的妹妹王某江,在病房门外的走廊上送给他妹夫2万元,事后将送钱的事告诉了王某某。后来,我到王某某办公室办事,看见王某清理发票,他问我能否帮他处理这些费用,我就将发票拿到单位报帐,然后交给王某某1.2万元。

(2)证人张某癸的证言证明:2007年春节期间,王某江到长沙湘雅医院治病,刘某辛来看望过一次,在病房外的走廊上送给我一些钱。我事后将刘某辛送钱的事告诉了王某某。

(3)上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2007年9月8日,王某某在接受湘西州检察院对凤凰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事故相关问题调查时,主动交待了其受贿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期间,王某某还检举了原湘西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凤大公司董事长游某高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担任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凤大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王某某玩忽职守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王某某犯数罪,依法应适用数罪并罚。王某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王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交通局及下属二级机构州质监分站不是‘凤大公路’的法定或受托监督主体;‘凤大公路’业主变更后,实际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的是省质监站;王某某对‘凤大公路’建设不负有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和领导职责,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经查:在“凤大公路”建设项目的业主发生变更后,“凤大公司”仍然是向州质监分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州质监分站也向“凤大公司”下达了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在“凤大公路”建设项目整个施工期间,州质监分站自始至终都开展了实际的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也明确认定,州质监分站作为“凤大公路”的监督单位,对大桥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存在严重失职。因此,州质监分站对“凤大公路”建设项目具有质量监督和管理职责。上诉人王某某作为州交通局主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的副局长,对其分管的州质监分站及其质量监管工作具有领导责任,但王某某因为对“凤大公路”业主变更一事有意见,就怠于行使法定职责,对该工程建设的施工和质量监督管理不闻不问,对其分管的州质监分站发现的大桥工程质量问题没有组织进行研究,更未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由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王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检举、揭发游某高受贿犯罪,应当属于重大立功,应对其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王某某检举游某高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因该罪没有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犯罪”标准,也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王某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王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还提出“一审没有认定和查明王某某退赃的实际数额,量刑时未对其积极退赃情节予以考虑,对受贿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并认定王某某退赃的实际金额,并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侦查机关向王某某及其亲友追缴赃款x元,其不是主动积极退赃,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系量刑适当,故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肖某利

代理审判员伍小鹏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