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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农民。1993年8月31日因犯贪污罪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11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1月21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6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乙虚构事实,谎称蒋XX转让昆岳黄某浮桥公司6万元股金,让被害人朵XX投资买股,骗取朵XX现金4万元。被告人黄某乙将骗取的4万元现金自用。案发前,被告人黄某乙两次支付被害人朵XX共计4千元;案发后,黄某乙妻子李XX于2010年12月2日主动退赔朵XX2万元、于2011年2月23日主动退赔1.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朵XX陈述、证人刘XX、朵XX证言、昆岳黄某浮桥公司证明、“股金转让合同书”、黄某乙收条、黄某乙妻李XX退款证明、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诈骗他人现金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主动替其向被害人全额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树峰

审判员路坦

审判员马曙光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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