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河南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贰仟家物流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经理。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河南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某诉称:2009年5月5日,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让其发往临夏市,但至今被告未将货物发到,也未将代收的货款退回。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880元、利息500元、运费90元,以上费用共计34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运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5日,原告雷某某将3箱价值2880元的计生用品交给被告河南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从郑州发往临夏,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代收货款28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托运单一份,载明:发货人为雷某某,收货人为孙照东,代收货款2880元。2009年9月12日收货人孙照东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09年5月5日,雷某某给我发2880元的保健品通过河南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发的,几天后,我去蚂蚁物流公司甘肃省临夏市分点取货,在验货时,不是我要的货物,但发货单上写的是我的名字,物流公司说是把别人的货发给了我,把我的货发给了别人,发反了货,物流公司说过几天把货给调回来,但至今都没有收到货物,证明人,孙照东。”原、被告因此货款协商未果,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货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将其价值2880元的计生用品交由被告托运,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托运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并将代收的货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亦未将货款交予原告,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88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雷某某货款288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峥
代理审判员张娜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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