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现三门峡市商业银行)。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超宇,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西站商贸城。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
被告三门峡市丰泽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
被告阴某某,男。
原告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与被告陕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公司)、三门峡市丰泽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张某某、阴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市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刘某、赵超宇,被告泰瑞公司、张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某某、丰泽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6月16日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于2007年6月16日到期,月息8.2875‰,逾期利率为4.x‰,由其他被告提供保证,并以装载机一台作抵押。经原告催要,2007年6月29日归还本金6400元,10月30日归还本金2万元,利息归还至2007年10月21日,之后一直没有还款。至起诉日,拖欠本金x元,利息x.36元。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应以抵押物清偿债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泰瑞公司以抵押物偿还原告本息x.36元,至之付清之日的利息,抵押物不足继续清偿,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泰瑞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我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还款。希望我们能共同协商。
被告丰泽公司庭审中口头辩称,我公司为泰瑞公司担保属实,应当督促其尽快还款。
被告张某某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款担保无异议。
被告阴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6日原告城市信用社与被告泰瑞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借给该公司30万元,期限一年,2006年6月16日至2007年6月16日,月息8.2875‰,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按时归还本金,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4.x‰计收逾期利息等权利义务。同日,原告与被告丰泽公司、张某某、阴某某签订保证合同,主要约定,对上述被告泰瑞公司的借款3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等权利义务。借款及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当日向泰瑞公司支付了30万元。借款期内,泰瑞公司未履行归还本金,利息结付至2007年10月21日。借款逾期后,泰瑞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归还本金6400元,2007年10月30日归还本金x元,剩余x元及利息再未归还。为确保该借款的切实履行,2009年2月13日泰瑞公司作为抵押人与原告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经三门峡市正大公证处公证,将其购买的型号x.67G3—28,产品编号x装载机一台自愿抵押给原告,抵押担保其在原告的借款x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由抵押人泰瑞公司占管;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的给予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等权利义务。抵押合同生效后,泰瑞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亦未用抵押物清偿债务。原告为实现该债权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城市信用社与被告泰瑞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被告丰泽公司、张某某、阴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为有效合同。合同期内,泰瑞公司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逾期未能归还本息,之后虽然以其财产抵押,但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剩余的本金及逾期利息和实现该债权的费用的民事责任。被告丰泽公司、张某某、阴某某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瑞公司以其抵押的装载机实现的价款偿还原告城市信用社借款本金x元及逾期利息(从2007年10月22日起按日4.x‰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负担原告为实现该债权的有关费用。抵押物价款多余部分归泰瑞公司,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泰瑞公司清偿完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丰泽公司、张某某、阴某某对抵押物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南军
审判员王胜章
人民陪审员连丽梅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李奇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