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11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14日以涉嫌掩饰犯罪所(略),2007年12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王某某拒不到案,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孔某某,河南裕禄(略)事务所(略)。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曹刚岭、吴志强(二人已判刑)等人盗窃的五台空调外机,为牟利,而以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经物价部门鉴定,五台空调外机价值x.6元。

2、2007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在明知是陈东生、王某礼(二人均已判刑)等人盗窃的通信电缆的情况下,为牟利而低价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通信电缆价值9045.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被盗物品,为牟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在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7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曹刚岭、吴志强(二人已判刑)等人盗窃的五台分体空调室外机,为牟利,而以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经物价部门鉴定,五台空调外机价值x.6元。

2、2007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在明知是陈东生、王某礼(二人均已判刑)等人盗窃的通信电缆的情况下,为牟利而低价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通信电缆价值90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曹刚岭、吴志强、陈东生、王某礼、孔某树供述;3、证人张××、刘××、黄×、孔××、秦××、王××、申××证言;4、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本院(2008)兰刑初字第X号、(2009)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5、鉴定结论: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字(2007)第X号、(2007)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物品,仍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已被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在被变更监视居住期间经多次传唤不到案。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也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2007年11月13日至2007年12月20日被羁押期间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富(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