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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永中刑二终字第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蓝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副书记,住(略)。2007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08年11月28日经双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湖南劲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廖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被告人廖某某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甘万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法院(2008)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廖某

审判员伍希永

审判员张新民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秋香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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