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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东贺家庄村侯xx家中打工期间,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侯xx银行卡偷走,持卡由ATM上机取走现金100元。2010年10月11日、13日,被告人杜某某又采取同样方法盗取2300元。被盗钱款已全部挥霍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侯xx的陈述,证人李xx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后窃取现金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11年3月2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伟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俊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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