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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化名李X、李海军、小军,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指控:2005年5、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立群、尹书霞、朱有德、刘超(四人已判刑)在南阳市X村汪德云家,由李立群负责上网下载打印法轮功宣传品,赵某某、尹书霞、刘超、朱有德负责剪裁、装订。每星期制作一次,每次制作《明慧周刊》、《正见周刊》三十本左右,《天下》、《天赐洪福》、《南阳百姓身边事》等法轮功宣传品三百册左右,《九评共产党》二十余本。制作好的法轮功宣传品由李立群、刘超向外散发。

2007年初,李立群走后,被告人赵某某负责上网下载打印法轮功宣传品,刘超负责装订,每周制作《明慧周刊》、《正见周刊》三十本左右,《天下》、《天赐洪福》、《南阳百姓身边事》等法轮功宣传品三百册左右,《九评共产党》二十余本。至同年7、8月份赵某某离开,该赵某参与制作《明慧周刊》、《正见周刊》1000余本,《天下》、《天赐洪福》、《南阳百姓身边事》x余册,《九评共产党》1000余本。2008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该处共查获法轮功书籍、小册子928本、单页108张、光盘110盘、护身符6597个、电脑2台、打印机4台、切纸机4台、过塑机1台等法轮功宣传品及打印所需耗材。

2007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购买电脑、打印机、切纸机、装订机等设备及纸张、油墨等耗材组建南阳市X村制作窝点,其利用无线网卡登录明慧网下载、制作法轮功宣传品。至2008年4月24日,共制作《天下》、《天赐洪福》、《南阳百姓身边事》等法轮功小册子1000余册,《九评共产党》500多本。4月24日公安机关在该处共查获法轮功书籍1010本、单页683张、光盘330盘、电脑3台、打印机15台、切纸机3台、过塑机1台等法轮功宣传品及打印所需耗材。

2008年3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送给淅川县王XX存有法轮功内容的MP3五个。

2001年春节,被告人赵某某在河南省西华县X镇X村高XX、高XX组织的集会上,鼓动法轮功人员到北京为法轮功讨公道。

2001年7、8月份,赵某某带一提包法轮功宣传品给王XX,由其转给高XX,该高组织集会时分给法轮功人员向外散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同案李立群、尹书霞、刘超、汪德云、樊XX等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认为部分细节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2005年5、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立群、尹书霞、朱有德、刘超(四人均已判刑)在南阳市卧龙区花库退休职工汪德云家,由李立群负责上网下载打印法轮功宣传品,赵某某、尹书霞、刘超、朱有德负责剪裁、装订。每星期制作一次,每次制作《明慧周刊》、《正见周刊》30本左右,《天下》、《天赐洪福》、《南阳百姓身边事》等法轮功宣传品300册左右,《九评共产党》20余本。制作好的法轮功宣传品由李立群、刘超向外散发。

2007年初,李立群走后,被告人赵某某负责上网下载打印法轮功宣传品,刘超负责装订,每周制作《明慧周刊》、《正见周刊》30本左右,《天下》、《天赐洪福》、《南阳百姓身边事》等法轮功宣传品300册左右,《九评共产党》20余本。到同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离开。赵某某共参与制作《明慧周刊》、《正见周刊》1000余本,《天下》、《天赐洪福》、《南阳百姓身边事》x余册,《九评共产党》1000余本。2008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该处共查获法轮功书籍、小册子928本、单页108张、光盘110盘、护身符6597个、电脑2台、打印机4台、切纸机4台、过塑机1台等法轮功宣传品及打印所需耗材。

2007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购买电脑、打印机、切纸机、装订机等设备以及油墨、纸张等耗材在南阳市X村X组建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窝点,其利用无线网卡登录明慧网下载、制作法轮功宣传品。至2008年4月24日,共制作《天下》、《天赐洪福》、《南阳百姓身边事》等法轮功小册子1000余册,《九评共产党》500多本。4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租住处共查获法轮功书籍1010本、单页683张、光盘330盘、电脑3台、打印机15台、切纸机3台、过塑机1台等法轮功宣传品及打印所需耗材。

2008年3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送给淅川县王XX存有法轮功内容的MP3五个。

2001年春节,被告人赵某某在河南省西华县X镇X村高XX、高XX组织的集会上,鼓动法轮功人员到北京为法轮功讨公道。

2001年7、8月份,赵某某带一提包法轮功宣传品给王XX,由王转给高XX,高在组织法轮功人员集会时分给法轮功人员向外散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2007年7、8月份,我到南阳大寨租了一套房子,接着购买了电脑,打印机、刻录等制作设备,开始上明慧网下载、打印、制作法轮功宣传品,每月制作天下、天赐洪福等小册子100多本,九评共产党50本,小红、樊XX、徐连晓有时过去帮忙装订,每个月有多有少,有时制作300多本小册子,有时100多本,2008年初,具体时间忘了,樊XX、刘超我们一起装订了300多本小册子,徐晓莲第二次到我那里,我打印制作,他装订,具体多少我忘了,我印象小红和朱有德有一次到我那里,装订了300本左右,我经过回忆,我一共制作天下、天赐洪福等小册子1000多本,九评共产党400多本,真相一元纸币5000元。我还给王XX含有法轮功内容的MP3五个。2005年7、8月份,小红把我领到上岗村一制作窝点,认识了小高(李立群)我就住在那里,我和小高制作法轮功资料,小高负责打印,我负责装订,小红也过去帮忙,每星期制作明慧周刊、正见周刊三十本左右,天下、天赐洪福、南阳百姓身边事等小册子300本左右,九评共产党30本左右,一直到2006年春上,大概2、3月份我把社旗的刘超喊道西岗这个窝点,他开始也是负责装订,小高叫他操作电脑、打印、下载,我们三个人在这个窝点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到2006年底,小高和刘超有矛盾他走了,我和刘超在那制作,一直到2007年7月份,我又在大寨建了制作店我才搬走。这段时间共制作明慧周刊、正见周刊500多本,天下、天赐洪福5000多本,九评共产党500多本,小红、汪德云、朱有德帮过忙。制作的资料刚开始由小高往外送,后来又刘超送。

2001年春节期间,我和高XX一起到高XX家,他们通知了7、8个功友聚会,当中我提到,资料上讲南阳一个法轮功辅导站的站长去北京12次正法,抓了12次还去,咱们谁想去了也去,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

我从西华县一个功友带了一提包法轮功宣传单送到王XX家,王XX说家里学生放假了不方便,我就放在唐群才家,后来咋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就装了10来本。

2、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李立群供述:

…2003年底我的妻子袁XX在平顶山因张贴法轮功标语被遣送到唐河,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来我通过段XX见到小丽,真名叫殷霞,她帮我找房子,地点在南阳市一中后面的民房。后来又认识小伟,真名叫曾照欣,也是功友,后来他抱来一台电脑叫我上明慧网,后来小伟出事了。我搬到武侯路X村民房内,房子是汪德云的,无偿提供让我和小丽、李军(真名赵某某)居住。我从明慧网上下载法轮功资料,印制九评共产党等小册子,小丽、李军帮忙。2006年下半年我通过李军认识了功友刘超,我让他过来帮忙并教他上网,我负责下载资料并打印制作,小丽、李军、刘超负责装订,一周印小册子四五百本,书本四五十本,每周都印,每月印两千多本,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是小伟的,打印机是小丽的,所用的资金是功友们给的。我每周六都给段XX

送二三百本,2006年底我和刘超发生矛盾就离开了。只剩刘超。

(2)同案人尹书霞供述:

我的化名有X、小霞、小丽、小妮。2005年5、6月份,李立群搬到西岗汪德云家制作法轮功资料,当时还有赵某某、刘超、朱有德。我有时候就过去帮助装订。制作的有《明慧周刊》、《九评共产党》等。后来赵某某和刘超闹矛盾,赵某某搬到大寨继续制作法轮功资料。去年8、9月份的一天,我和范艳丽、徐连晓到了大寨赵某某的制作点。那天赵某某制作的资料比较多,我们三个人帮助他裁剪、装订法轮功小册子,装了二三百本,我去做饭,做完饭,我们又装订了一二百本。那天我们三人共装订了五六百本小册子。

(3)同案人朱有德供述:

2006年初的一天,小红领我到汪德云的民房内,见到了小高和汪德云,当时,小高在操作电脑,下载、打印法轮功资料,小红、汪德云在帮助制作成法轮功书册,我有空就去帮忙制作法轮功资料。小红,女,有人叫她小丽、小霞、小玉,是唐河人,小高,男,唐河人,实际叫“群”,后来,赵某某又找来刘超来帮助制作,刘超和“群”发生矛盾,群就搬到车站职工家属院一单元房内,自己制作,汪德云这个点由刘超负责,主要制作九评共产党、明慧周刊、正见周刊、天赐鸿福等,每次制作多少本我没有数过。赵某某又在大寨建一个制作窝点。在大寨赵某某的制作点我帮他装订法轮功资料,见他女朋友晓也在帮助装订

(3)同案人刘超供述:

他们都称我超或超哥,2006年底经赵某某介绍我到上岗村李立群住处开始参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李立群和赵某某住楼下,他俩让我住楼上,当时制作是在楼下李立群住的房间,他当时主要负责制作从网上下载制作打印,尹淑霞和朱友德装订,我在学习。赵某某有他自己联系的制作地方,我有时帮他们打印制作宣传品。2007年我和李立群发生矛盾,尹淑霞和赵某某商量着让李立群搬走,他带走了两台激光打印机,一台彩喷机,给尹淑霞一部分资金。他走后的三个星期内每周回来拿资料往外送。第四周他带我到白河南老段处、朝山街刘姨处送法轮功资料,并让我以后都往这送。后来我和赵某某住上岗村,他负责下载,我帮忙打印装订,这期间尹淑霞、朱友德、汪德云到这里来帮忙。去年9月份,赵某某搬到大寨,我自己制作法轮功资料,他们还来帮忙。这期间我共制作二十箱纸,一万多册。尹淑霞和朱友德也在别的地方建立了窝点,他俩一共参与制作法轮功资料有六百多份,汪德云主要帮助装订。

(4)同案人汪德云供述:

2005年10月,我把上岗村的房子让小高(李立群)、刘超他们居住,并让他们在那里制作法轮功资料。一年前刘超也搬到这里住下,小高搬走了。但制作法轮功资料的工具留下了,刘超继续在那里下载制作法轮功宣传品,他俩应该认识。他们制作的都是法轮功小册子。小丽、赵某某在帮助装订法轮功资料。

3、证人证言

(1)证人樊XX证言:

去年秋天的一天我见到小红(真名叫尹书霞),我们约好第二天在盛德美见面一起去大寨赵某某那儿,第二天她和徐连晓一起的,我们就一起去了赵某某家,赵某某把我们领到一个房间里我们三人就把放在地上的法轮功资料进行了装订。小红先把顺序排好,我和徐连晓订,小红排好后也订,我妈共装订有四五百册,装订的内容有《天赐洪福》等。

(2)证人徐XX证言:

2007年8、9月份,我自己在家练感觉不好,就找郭XX让他给我找个老师,他就给我介绍小红姐,后来知道她叫小丽姐,真名叫尹书霞,三、四十岁,唐河口音,一个星期后,尹书霞给我打电话,要到我家玩,并给我带了一本《明慧周刊》,说下周五再给我送新的《明慧周刊》,我们又谈了谈对法轮功的体会,又约定第三天上午九点在盛德美门口见面,那天她和另一个女的骑电车过来,我们三人一起到大寨赵某某家,小红给我介绍说这是小军(后来知道叫赵某某),介绍和我们一起来的那个女的叫樊XX,小红指着床上放的一堆法轮功小册子,对我和小樊说,咱们收拾收拾订订,一共订了四五百本,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后来我知道这些小册子是赵某某从明慧网上下载打印的,在这以后我见过小红、小军、二哥、超哥、聋子练过法轮功,今年四月,我给赵某某打电话,到他家里,看见他家卧室对面一楼楼梯间有电脑、打印机,X号晚上我住在他家,第二天早上,赵某某将楼梯间打开,从电脑上打印法轮功小册子,10点左右他喊我帮忙装订,我装订了四五十册,内容有《天赐洪福》、《天音歌集》、《大家谈》,除此之外还有一元、五元、十元面值的人民币,上面印有“天灭中共”、“真善忍”等内容,具体多少张没数,你们从屋里搜出的《九评共产党》、法轮功条幅及李洪志照片从哪里来的我不知道。

(3)证人王XX证言:

2008年3月30日,我给赵某某联系,他给了我5个青苹果牌子的MP3,里边有法轮功内容。

(4)证人王XX证言:

去年7、8月份赵某某到我家里,他当时背一个大黑提包放在我家里,天快黑时,唐群才的老婆骑个三轮车拉走了,晚上我到唐群才家里,赵某某说传单弄回来了,的散发出去,第二天唐群才的老婆把资料给我,我把资料给高XX的歌,直到8月份散发这些资料。

(5)证人高XX证言:

去年春节期间,高XX领着赵某某到我家,他说,南阳一个法轮功辅导站的站长去北京正法12次,抓了12次还去,他劝我们也去天安门正法,大家都不发言,赵某某就走了。2001年7月二十几号,一个晚上,赵某某到我家给我一张李洪志画像,第二天早上,王XX通知我,赵某那个小青年带个女的回来了,还带了传单放我家里,天快黑时,西街的唐群才的妻子骑一辆三轮车上我家把传单带走了,王XX拿走一部分,还给我一部分,我就上唐群才家了,当时我没法带,隔一天,王XX用一个黑塑料袋装着给我哥了。

(6)证人高XX证言,证明从高XX那里拿有法轮功宣传品。

(7)证人常XX证言,证明赵某某鼓动法轮功人员进京的情况。

4、物证、书证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南阳市公安局对赵某某位于大寨村的制作窝点的搜查笔录。

证明搜出:条幅3付,大家谈80册,天音歌集133本,天安门广场执勤警察退党宣传品67册,天赐洪福172册,单页宣传品432张,法轮功图片45张,李洪志照片66张,九评共产党成品253本,半成品110本,光盘330盘,录音带48盒,法轮大法好模板1块,转法轮半成品90本,共吟半成品105本,退党声明130份共563人,联想台式电脑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2台,爱立信复印机2台,打印机15台,立巧牌裁纸机3台,云广牌过塑机1台,打印纸20包,打印纸84代,墨盒1箱,墨粉368盒。

(3)在刘超、赵某某制作窝点扣押法轮功宣传品和制作工具的照片。

(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其同案李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刘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朱有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晓莲、汪德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5)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尹书霞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6)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归案情况。

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下载打印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购买制作耗材、设备制作法轮功宣传品传播邪教组织,其行为已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已实施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数量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一)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一)、(六)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邢莉

审判员蔡军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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