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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郴州市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源(特别授权),男,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周某甲(曾用名周某珊),女,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郴州市X街X号

被告周某乙,女,1975年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系被告周某甲妹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郴州市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郴州市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三被告均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为由,现申请撤回本次起诉,待找到被告下落后另行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81元,由原告郴州市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李慧丽

审判员任日新

二○○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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