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孟州市冠达瓶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张某于2008年11月6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李某豪出生于1994年3月4日,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现在新星学校上初三,在上作村外婆家住。经依法处理被告已支付李某豪的生活费至18周岁。现原告以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身体有病,而被告经济条件优越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被告抚养李某豪。李某豪在本院调查询问其意愿是表示愿随父亲生活。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费非婚生子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子李某豪出生号一直随原告生活,虽然李某豪表示愿随父亲生活,但其属于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判断能力,被告有自己的家庭,李某豪非婚生子的特殊身份到一个陌生的环境中,会在生活和学习中遇到诸多问题,不利于其身心成长,李某豪一直随原告生活至15岁,与原告感情深厚,继续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负担李某豪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以其经济困难、身体多病为由要求变更付抚养关系,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

张某上诉称:一审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由李某豪的生父李某某来抚养李某豪,而不是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有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张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否等到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张某认为:自己身体有病,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儿子;李某豪写有志愿书,愿意跟随李某某生活;而且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经济上有能力抚养儿子。被上诉人李某某认为:李某豪不适宜由被上诉人李某某来直接抚养。李某某已年届六十岁,常年有病,还得靠别人照顾;李某某家中有儿子、儿媳、孙子等诸多家庭成员,李某豪作为非婚生子到李某某的家中存在诸多问题;相反上诉人张某只有四十岁,能够照顾李某豪的日常生活,且李某豪与张某一直共同生活,感情深厚,适合与李某豪一起共同生活。另外,李某某已经将李某豪的抚养费(至18周岁)一次性给付完毕。同时表示,如李某豪能考上高中和大学,上高中和大学的费用李某某愿意负担,但须按照通知书上写的学费为准。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首先应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本案不是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变更问题,而是特殊的非婚生子的生母要求其生父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问题。原审法院考虑到李某豪虽表示自愿随生父李某某生活,但李某豪属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认知判断能力和生活阅历。李某豪的生父李某某有自己的家庭,如果李某豪以李某某非婚生子的身份到一个陌生的家庭中去生活,会在生活中遇到诸多问题,不利于李某豪的身心健康。从另一方面讲,张某提出的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张某正值中年,与李某某相比较而言精力尚属充沛,有能力照顾李某豪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故而原审法院判决不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张某上诉称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由李某豪的生父李某某来抚养李某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8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何云霞

审判员柳涛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