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卫生局申请执行第三中学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石行初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食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被申请执行人石泉县第三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校长。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申请执行石卫食罚字(2008)X号对石泉县第三中学(以下简称第三中学)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卫生局于2008年10月,在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中学第X号学生食堂无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盛启美、谭苗无健康体检合格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局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对第三中学:1、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中学收到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卫生局对第三中学据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第三中学负担。鉴于卫生局已预交,本案执行时由第三中学直接付给卫生局。

审判长韩应武

审判员徐启文

审判员李某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