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地区燃料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建材总厂机砖分厂给付某款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石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地区燃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海安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建材总厂机砖分厂。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厂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地区燃料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建材总厂机砖分厂给付某款一案,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199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款x.57元。

本院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建材总厂机砖分厂早已停产,目前企业正在改制中,执行标的x.57元,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199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企业改制资金到位后,再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张勇

执行员金述林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