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眉山市东坡区人,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4月17日被原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1991年12月4日因扒窃被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1996年7月24日,因犯惯窃罪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撤回对被告人赵某的起诉。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文俊芳

代理审判员张霞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案 故意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