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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永城市房管局清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资产小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房管局清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资产小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民,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某某与永城市房管局清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资产小组(以下简称永城房管局清算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作出(1998)经二初字第X号经济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商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7)商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明,永城房管局清算组组长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洪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处理本案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关波

二○○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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