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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财政局与碧塘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3)永执字第201-X号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碧塘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乡乡长。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碧塘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的(2003)永民督初字第X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兴县财政局于200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永兴县财政局尚有x.45元未受偿,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碧塘乡人民政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03)永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李某斌

审判员黄某坚

审判员梁生利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肖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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