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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城郊乡基建工程公司与永兴县种畜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4)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X乡基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兴县种畜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场场长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X乡基建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县种畜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的(2003)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兴县X乡基建工程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永兴县X乡基建工程公司尚有x.00元未受偿,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永兴县种畜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04)永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正春

审判员李文斌

审判员黄某坚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肖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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