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义,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家住(略)。2007年7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受贩毒人员“波波”(在逃)的指使,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送到郴州市马家坪市场后的小园招待所附近准备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可疑白色粉末一小包。经鉴定,该可疑白色粉末净重0.2337克,含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综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邓某某、禹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尿样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书、公(郴)鉴(理化)字〔2009〕X号刑事科学鉴定书、(2007)郴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帮助他人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受人指使参与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主动代为缴纳数额较大的罚金,积极履行财产附加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2337克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马文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