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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194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1950年出生。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冯兴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1958年出生,该公司法规部主任。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濮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3月11日,濮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于3月13日到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冯兴现,被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承包中原油田总医院卫生保洁工作,2006年11月份原告被被告招聘为劳动合同工,在被告处打扫室外卫生,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8年11月4日6时20分左右,原告去打扫卫生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48天出院。从原告受伤至今,被告不管不问,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有关人员联系,准备协商处理工伤纠纷,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管,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濮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9的3月11日以不属于管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故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公司没有原告的相关档案材料,原告不是公司的员工;即使原告是被告员工的话,她年龄已超过了55岁,依法应当退休,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承接了濮阳市油田总医院的保洁工作,同年原告到该公司工作,负责濮阳市油田总医院的室外保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4日6时20分左右,原告在油田总医院南门过人行横道时被机动车撞伤。2009年3月9日,原告向濮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3月11日,濮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3月13日,原告到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工具和工作服,原告服从被告的管理,从被告处领取工资,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不是被告处的员工,但从原告当庭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工作服可以证实,原告一直为被告工作。被告又辩称,因原告年龄已超过55岁的退休年龄,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雇佣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服从被告的管理,并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从事的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双方即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晓萍

审判员吕茵

审判员王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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