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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海门市公安局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案

时间:1999-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通行诉字第2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9)通行诉字第X号

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海门市人,海门市日杂用品总公司会计。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1998)海行不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以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某某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海门市公安局作出的海公政(97)字第X号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并颁发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发放相应的抚恤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1998)海行不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海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专

代理审判员于晓东

代理审判员钱伟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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