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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唐影视文某有限公司诉北京银都在线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瑞唐影视文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X镇X村三区X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都在线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C座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俨,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

原告北京瑞唐影视文某有限公司(简称瑞唐公司)与被告北京银都在线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都在线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克祥,银都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俨、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唐公司诉称,2009年2月28日,我公司与银都在线公司签订《影片代理发行合同》,委托银都在线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发行电影《红河》,所得发行款项除银都在线公司可以扣除的垫付发行成本、其他正当开支及发行代理费之外,其余应返还我公司。至今,银都在线公司仅向我公司返还款项88万元,尚欠x.58元未付(其中包括尾款x.86元、税款x.37元、错误计算部分7169.32元、不能报销冲抵的票据9516.03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银都在线公司支付拖欠的发行款项x.58元,并赔偿我公司律师费8500元。

银都在线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尾款x.86元未付,同意支付。税款x.37元是因为瑞唐公司收到88万元后没有开具发票,故我公司扣除了该笔税款。如果瑞唐公司能够开具与符合扣抵相应税款的发票,我公司同意支付该笔税款。错误计算的部分中,除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简称星美公司)的结算款应按照40%计算,不应按照41%计算外,其余错误计算的数额我公司不持异议,但各影院就是按照存在错误计算的数据与我公司结算的,因此我公司也只能依此向瑞唐公司付款。瑞唐公司提出不能报销冲抵的9516.03元,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只要影片发行费用不超过200万元,则全部由瑞唐公司负担。而且,瑞唐公司当时已经接收了此部分发票,即表明其同意报销冲抵。因此,该9516.03元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瑞唐公司(甲方)与银都在线公司(乙方)签订《影片代理发行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发行合拍故事片《红河》,限于针对各院线公司及部队以35毫米拷贝和数字放映形式的商业发行放映权;代理发行期限为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映日起一年;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该片的发行费用预算,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拷贝数量和宣传方案等各项费用支出均按预算款项执行,如有调整须经双方另行书面确认;根据预算,双方暂定代理发行成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甲方投入100万元,负责媒体宣传、海报、广告、数字制作、各城市首映式等相关费用;乙方垫付100万元负责发行拷贝的洗印;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确认的发行合同与各院线公司及部队进行签约,乙方须提交合同副本供甲方存档及作为结算依据;甲方负责按时支付和报销媒体宣传、海报、展架、立牌、台牌、宣传彩页、影院喷绘、差旅、运输、应酬、杂费、广告、数字制作、影院奖励、各城市首映式等相关费用;分账片款收入为净票房收入×发行方分账百分比(按乙方与院线签订的影片发行合同片款分配比例计算);乙方须与院线按月进行片款结算,在分账片款中,乙方可得分账片款收入的10%作为影片发行代理费。双方还就纠纷及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没有签署日期,庭审中,双方确认签署日期为2009年2月28日,并确认合同中约定的发行费用预算没有形成。庭审后,银都在线公司提供了一份发行费用预算,但没有双方签章,瑞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签约后,银都在线公司依约代理发行了《红河》一片,并已于2009年向瑞唐公司支付了发行款88万元,但瑞唐公司没有为银都在线公司开具88万元的发票。现银都在线公司同意在瑞唐公司开具与88万元支付日期相符的发票后,支付相应税款x.37元,并同意支付尾款x.86元。

在银都在线公司代理瑞唐公司与星美公司签订的《电影发行合同》中,约定的分账比例为银都在线公司和瑞唐公司分成41%。该发行合同的甲方为银都在线公司和瑞唐公司、乙方为星美公司,北京银都在线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银都在线上海分公司)作为甲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庭后,银都在线公司又提交了一份针对该发行合同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甲方也是银都在线公司和瑞唐公司、乙方也是星美公司,同样是银都在线上海分公司代表甲方盖章。协议约定如果《红河》总票房(含数字票房)在120万元以内的,甲乙双方以40:60进行片款分账,超过120万元(含)甲方返总票房的1%给乙方,达到或超过160万元甲方返总票房的2%给乙方,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甲方返总票房的3%给乙方。瑞唐公司以复印件与合同原件存在书名号字符不一致、日期下划线不一致为由对合同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因银都在线公司没有向瑞唐公司提供该补充协议的副本进行存档,故不能以此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作为结算依据。银都在线公司主张该补充协议曾向瑞唐公司提供过,但未就此举证。银都在线公司提交的财务票据显示星美公司是按照发行总收入的40%进行的分账,金额为x.96元。

瑞唐公司就其主张的不应报销的9516.03元费用提交了16份票据。该16份票据不能反映是为发行《红河》影片而支付。银都在线公司虽提出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没有超过200万元的发行费用均由瑞唐公司负担,且瑞唐公司接收该16份票据的行为已表明其同意负担该笔款项,但并未就此举证。瑞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瑞唐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500元。

上述事实,有《红河》代理发行合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红河》宣传发行协议书、电影《红河》许可发行协议、《红河》各院线片款结算表、电影《红河》发行合同及补充协议、律师费发票、财务票据,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瑞唐公司与银都在线公司签订的电影《红河》代理发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的约定,银都在线公司负有依约向瑞唐公司支付发行款的义务。现银都在线公司认可尚欠发行尾款x.86元未付,且同意支付该笔款项,故瑞唐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银都在线公司以瑞唐公司没有开具88万元发票为由而扣减的税金x.37元,应当在瑞唐公司开具88万元的发票后,由银都在线公司支付给瑞唐公司。

就星美公司的分成比例,银都在线公司提交了银都在线上海分公司代表银都在线公司和瑞唐公司与星美公司签订的电影《红河》发行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其中发行合同中约定的分成比例是41%和59%,但补充协议中对于分成比例进行了变更,变更为120万元以内的分成比例为40%和60%。瑞唐公司对补充协议不予认可。但由于该补充协议与发行合同均是由银都在线上海分公司代表银都在线公司和瑞唐公司与星美公司签订,瑞唐公司有关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之间在书名号字符、日期下划线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合同原件存在的事实,且银都在线公司提交的财务票据显示星美公司是按照40%的比例与银都在线公司进行的分账,故本院对该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至于瑞唐公司提出银都在线公司没有依约向其提交该补充协议的副本,故不能以此作为结算依据一节,本院认为,虽然瑞唐公司和银都在线公司约定银都在线公司应当向瑞唐公司提交发行合同的副本供瑞唐公司存档及作为结算依据,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银都在线公司向瑞唐公司提交过该补充协议的副本,但银都在线公司提交的财务票据显示星美公司确实是按照40%的比例进行的分成。因此,在瑞唐公司不能推翻该补充协议真实性,也未举证证明星美公司是按照41%的比例进行分成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星美公司的发行分成比例为40%,而非瑞唐公司主张的41%。对瑞唐公司提出星美公司的发行比例应按照41%计算,并据此要求银都在线公司支付40%和41%之间差价5027.16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瑞唐公司主张的错算的数额2142.16元,银都在线公司予以认可。虽然各院线与银都在线公司结算中确实存在上述错误,但银都在线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不向瑞唐公司支付该计算错误部分的金额。瑞唐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瑞唐公司还要求银都在线公司支付不能报销的票据金额共9516.03元。就该笔费用对应的票据,均不能显示出与本案的关系。而且,银都在线公司庭后提交的《红河》发行预算并没有银都在线公司和瑞唐公司的签章,瑞唐公司又不予认可。瑞唐公司接收该笔费用票据的行为,不足以证明瑞唐公司同意负担该笔费用。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笔费用与本案有关,应由瑞唐公司负担。瑞唐公司要求银都在线公司支付该项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就瑞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瑞唐公司针对银都在线公司的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发行款的行为,提起的是侵犯其影片发行收益权的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就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认为,律师费用不宜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因此,对于瑞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银都在线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瑞唐影视文某有限公司二万八千六百七十六元五分;

二、北京瑞唐影视文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北京银都在线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金额为八十八万元的发票;

三、北京银都在线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北京瑞唐影视文某有限公司开具的前项金额为八十八万元发票的同时给付北京瑞唐影视文某有限公司十四万四千三百一十七元三角七分;

四、驳回北京瑞唐影视文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北京瑞唐影视文某有限公司负担292元(已交纳);由北京银都在线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人民陪审员樊艳华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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