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西。
负责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x-5。
被告盛某,男,29岁。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盛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在原告公司任业务部门经理,在其任职期间,签订了近x.60元的保险单,签订保单至今未某保险费用,后经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的一再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保险费用。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用x.60元及其利息。
被告未某某,未某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工。其于2008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申请报告”一份,内容为:大地保险公司、尊敬总经理室您好:我是原单位职工盛某,现在关于我本人和单位保费清算计划及原因向您汇报如下:我是2006年六月进入公司,公司政策和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的帮助,使我一步一步的提高。懂得不少保险知识,增长了社会经验。在这里我感谢公司总经理室。一、按财务统计2007年我欠净报废x.94元。公司欠我手续费x.55元。2007年我还欠8495.39元。2007年有濮阳市运输公司车号为豫x车,保单号是:PDDHx,保费是:x.55元。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是:PZBSx保费是2320元。共计x.55元因事故赔款顶保费。这在油田公司出的单。2007年濮阳市运输公司豫Jx号车因事故顶保费x.55元减去我欠公司8495.39元。公司欠我5127.16元。二、2008年我欠净费x.81元。公司欠我手续费x.05元。清算后,我欠x.76元。三、合计2008年x.76元减去2007年5127.16元。四、总计欠公司x.6元。五、欠保费的原因:1、我以前一直在行政单位上班,我太相信客户,到现在2006年至2007年保费3万多元没有要来。2007年到2008年2万多。还都是些零散客户。我真的伤透了心。2、是我进入保险公司,一心一意想干好工作,铺设的机构在范县,江淮汽车城、二厂、柳屯。我个人的车做宣传,我的手提电脑在办公室被盗,客户俱乐部、电脑等我的投资是单纯的为我个人吗这些领导可以去调查落实。六、剩余的保费我一下也还不清,特向总经理申请分期还款:我现在真的很难。还请领导谅解。到2008年农历春节前还完。现在是农历6月份。前三个月每月还6000元。后四个月每月x元。还请领导批准。盛某,2008年7月7日。
还查明,原告单位出具“关于盛某”的材料一份,内容为:一、2007年盛某欠保费x.17(附明细表),按净费结算处理,盛某应交保费x.94(x.17-x.x%)欠盛某手续费x.55元,其中:2007年8月份x.86元(8373.13+8768.73)2007年9月份x.31元(x.53+x.78)材料中注明原告尚欠x.6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于2008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申请报告”一份,注明欠被告款x.6元。后原告出具“关于盛某”材料一份,注明被告尚欠x.6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某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盛某应当支付原告催要后的利息。利息应按照原告主张其权利日即起诉之日自2009年3月24日至判决限定的付清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盛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欠款x.6元及利息(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判决限定的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春喜
审判员李志捷
审判员冯志刚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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