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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原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天苍,河南安泰(略)事务所(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任天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2日,被告将自建的郑上路四海住宅楼西门栋三楼东户出售给原告,原告于当日支付购房款176,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2009年初,原告准备装修房屋时,才得知被告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造成原告无法取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被告答应退还购房款。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推拖。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76,8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已完全履行购房合同,原告已交清房款,被告已交付房屋钥匙,等于已交付房子。被告从未将房子卖给第三人,被告也从未答应过退还购房款。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0日,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与马四海签订“联合开发建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甲方:马四海。乙方: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甲方向乙方提供住宅楼土地一处供乙方开发建房使用。乙方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专业技术要求,完成工程图纸内的内容。该楼一、二层产权归甲方所有,三层(含三层)以上产权归乙方所有。2008年11月22日,原告交给被告购房款176,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并将其所有的郑上路四海住宅楼西门栋三楼东户房屋钥匙交给原告。2009年,原告装修房屋时发现该房屋门锁被换掉。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2008年7月3日,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更名为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交给被告房款176,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原告,即视为被告已将该房屋交付。双方商品房买卖中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称被告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造成其无法取得该房屋,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其购房款176,8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三十六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珏

审判员闫国宏

审判员刘峰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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