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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洛阳市洛龙区银蜘蛛金属纤维厂、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41岁。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银蜘蛛金属纤维厂,住所地:洛龙区X镇龙门工业开发区。

负责人李某某,该厂厂长。

被告李某某,男,57岁。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银蜘蛛金属纤维厂和被告李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原,被告签订建房协议书一份,由原告承包被告厂房建设。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开始施工,期间,被告又在协议外增加附属工程。2007年1月18日,双方签订备忘录一份,对已干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工程造价共计x元。后来原告又进行厂区X路施工,计价7140元。上述两项合计x元,被告已支付x元,余欠x元未支付。原告状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x元及利息1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某陈述: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银蜘蛛金属纤维厂已注销,该案一切责任由其承担,并提出原告所干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遂放弃诉讼请求中的x元及利息1000元,仅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7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曹某某人民币9000元整。

二、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336.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玲

代理审判员:王忠民

人民审判员:赵国涛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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