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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甲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实验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甲(曾用名廖某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衡南某人,系郴州市北湖实验中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南某人,个体户,住(略),系原告廖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湖南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实验学校。

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该校政教处副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南某某,女,湖南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实验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北湖实验学校支付原告廖某甲医疗等费用x元,该款被告于2009年9月15日前付清。

二、原告廖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被告郴州市北湖实验中学负担(该项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在2009年9月15日前交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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