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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某某,女,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

关于仲裁申请人刘某某诉仲裁被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商丘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商仲裁字(2009)第X号裁决。2009年8月24日,本案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称:1、商仲裁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且仲裁裁决超期,违背了仲裁规则;2、裁决实体处理上明显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被申请人刘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商仲裁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仲裁庭违法;2、裁决实体处理正确,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按约支付违约金。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在本院审理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依据商仲裁字(2008)第X号仲裁案全部卷宗材料,经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07年8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商丘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07年9月16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刘某某)使用,否则应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由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008年8月14日,刘某某通过汇款的方式足额交付了26万元的购房款,而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07年9月16日前交付房屋。至刘某某申请仲裁时,房屋仍未经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属程序违法问题或仲裁裁决违反公序良俗情形。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未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及仲裁裁决超期,实体处理明显不当。经本院调阅仲裁卷的有关材料,商丘仲裁委员会将组庭通知书书面通知了申请人,且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吕继超签收为凭。关于裁决超期的问题,仲裁机构在处理期间,为该案调解进行延期,并经仲裁委批准,程序并没违法,实体处理仲裁机构依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仲裁裁决并无不当。申请人以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处理不当,提出撤销商丘仲裁委员会商仲裁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商仲裁字(2008)第X号裁决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张伟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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