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晟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公司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23。
委托代理人康静,康智勇,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吉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景华工业园。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李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解除2009年4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被告把钢材返还给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2267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洛阳晟昌五金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赖建伟
陪审员:倪连华
陪审员:湛洋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屈晓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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