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微省桐城市白果化工厂。住所地安微省桐城市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厂业务员。
被告郴州龙丰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09年8月7日,原告安微省桐城市白果化工厂(下称化工厂)与被告郴州龙丰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下称龙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诉称:被告于2006年8月30日向原告订购一批包装袋,委托原告设计包装版面,并经反复修改后定稿交原告生产。原告按单生产发货,被告分别于2006年9月25日和2006年10月11日签收货物。此批货款总额为x元,被告依照定货单先付了制版费5000元,收货正常使用投入市场后又付了x元,至今仍欠货款x元。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付清欠款x元给原告;2、承付拖欠货款的违约金4922.32元;3、承付原告多次催款的费用等3000元;4、承付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龙丰公司辩称:原告化工厂设计的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作为设计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制造的食品袋不符合国家标准。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06年8月30日,被告龙丰公司向原告化工厂的业务员张某乙填发订货单,主要内容为:“要求生产规格为31CM×13CM的塑料袋12万条,单价为0.21元/条,共6个品种。另配套制版(包装标识印刷)10块,500元/块。需方收货可自行验收。一、发货时间:2006年9月。二、交货地点:郴州汝城。三、结算方式及期限:先付5000元制版费(另写收条),货到付总货款的一半,余款在2006年12月前付款。四、违约责任:谁违约,谁负责。”尔后,由被告龙丰公司提供包装标识内容,被告化工厂负责设计包装标识,样版几经被告龙丰公司修改最后于2006年9月定版交付原告化工厂生产。尔后,原告化工厂分别于2006年9月25日向被告龙丰公司交付了宣传小册子x本(另行口头约定定作),计价款3366元,2006年10月8日向被告龙丰公司交付了南瓜、黑米、蔬菜、香芋、西红柿、胡萝卜等6个品种的塑料袋共x条,计价款x元。被告龙丰公司除已预付的制版费5000元外,收货后支付了货款x元。剩余x元被告龙丰公司以原告化工厂交付的塑料袋有质量问题为由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郴州龙丰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安微省桐城市白果化工厂货款x元。此款在2009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安微省桐城市白果化工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安微省桐城市白果化工厂承担200元,被告郴州龙丰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承担200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生效。
审判员朱光祥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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